富安娜认为,梅连清未能完全履行其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尽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梅连清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当时自己对申请调账结果进行审批只是程序中的一环,之后相关执行人员应当将审批结果上报总裁办,但执行人员却没有这样做。造成的损失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位被诉讼的原始股东林军向记者表示,他的离开是因为合同到期,但公司却没有与其续签导致的,并不是主动辞职。
梅连清感慨说,“我来公司时,为了公司上市的事情非常辛苦。当时,公司的股权改造都没有做完,虽然已经是上市辅导期,但什么事情都没做。我当财务总监之后,首先做它的股权改造,花了半年时间才做完,把内控制度建立起来。”
对于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离职的原因,富安娜方面回复《中国经济周刊》称,“26人离开公司都应该有各自的原因。我们观察到的情况是,有七八人离职后都去了竞争对手。他们的离职都是自愿行为。不存在公司逼迫离开。当时这些原始股东都是公司的高管和核心骨干,公司之所以给他们原始股,就是看重他们的能力,希望他们能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给了股票为何又要赶他们走,这不符合逻辑。相反,公司不愿意每一位原始股东离开,甚至通过他们的朋友做工作,希望他们能留下来与公司共同发展。”
胡振超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当时为了引进人才而急速对外招聘人才的方式确实值得反思,“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适应公司的氛围。” 胡振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他们的账户冻结后,公司先后与当事人进行过联系,希望能按承诺函的内容进行和解,但到目前为止,只有三位当事人进行了和解。”
有业内人士表示,公司登陆资本市场造就了大量一夜暴富的公司高管,高管趁机离职的现象并不罕见,但大多通过与公司进行协商,通过收益分成友好分手。而像富安娜爆发如此严重的“宫斗”风波并闹上法庭的确实罕见。
上市公司因高管提前离职
引起诉讼的案例:
2002年,雪莱特(002076.SZ)大股东柴国生与股东李正辉签署《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赠与李正辉3.8%雪莱特股权,共522万余股,但要求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在雪莱特公司服务时间需满5年,若中途退出,以原值除以服务年限支付股权。2007年8月28日雪莱特公司与李正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当年9月柴国生提起诉讼,要求李正辉返还被赠与的522万余股股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正辉未完全履行赠与所附条件,应相应退还柴国生所赠股份及按承诺对柴国生做出经济赔偿。由于李正辉辞职时离“工作5年之限”还差4个月,李正辉据此需向柴国生相应返还34.83万股雪莱特股份(522万股/60个月×4个月),同时赔偿柴国生经济损失1929.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