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道的明星,坐在椅子上的姿态,则有些刻意地做出大哥模样。那时得知,黄光裕的办公室有400平米那么大,平时一个人关在办公室里,很少和下属沟通,非常孤独,也非常用功,因为事必亲躬,曾经累得眼睛出血……”
这个网民写的是一个五色杂陈的黄光裕,看了也自然让人心中五味杂陈。
追究现罪防止三种倾向
在看待黄光裕的问题上,也许我们应该分清楚一个概念:那就是原罪与现罪的问题。
郎咸平等人把原罪定义为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牟取暴利。他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侵吞国有资产发展起来的,进而把一切不规范的行为,包括在国外市场经济成熟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政策失误导致的问题,都统统加在民营企业头上,把“原罪”的概念无限扩大,比如权钱交易、暴利、乱集资、行贿等。企业家冯仑认为,这是把原罪扩大化了,把现罪也加在了原罪头上。冯仑对此的解释是:最初制度安排上的困境和悖论造成的源发性疾病。
冯仑建议:如果是原始积累那一段,特别是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等很多法律出来以前的那些事情,到现在法律上追诉期都过了,即使当时就算有罪,现在追诉期也过了,不了了之实际上是最明智的一个方法。学者皖河也主张,“在历史的混沌中走出原罪的阴影”。
但对那些没有超过追诉期的,那么按照今天的法律,谁撞到了、那就逮谁,也不用赦免,就当现罪而不是原罪去惩办好了。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到一个良法与恶法的问题。比如说当年的投机倒把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恶法,在过去十数年间伤害和折磨过多少人?这就有赖于社会的进步、政策的改善和法制的健全。如果是违反了良法,又有人讨伐,并且还没过追究期,那就坚决要惩办,这个没什么好讨论的。
当然,追究富人的现罪时,还要防止三种倾向——
第一个是把原罪的情绪扩散到对现罪的追究上。古训道:“与其溺于人也,宁溺于渊。溺于渊犹可游,溺于人不可活也。”学者杨鹏认为,绝大多数企业家们都没有正视这个问题。他们忙于生意,忙于做事,根本没时间来关心理论争论和舆论风向后面的“原罪”概念的酵母作用。企业家的事业环境在企业家群体逐渐被理论界和舆论界一些人妖魔化的过程中,悄然开始恶化,成为不少企业家倒霉的背景因素。
第二个是对企业家现罪的追究扩大化,动不动进行所谓的“严打”。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孙保罗认为,一个企业家的倒掉和一个官员的倒掉,社会承担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因为中国不缺少官员,但缺乏好的企业家。
第三个是在追究的过程中忽略了程序的合法性、正义性和必要的信息透明度。学者丁学良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担心,认为民营企业一旦出事,便容易进入一个不透明、不独立、很容易被操纵的不公平的司法程序,处罚可重可轻,也可以轻易躲避处罚。
四十岁的痛苦抉择
原罪的交给历史、现罪的交给法庭。黄光裕现在更应该花时间思考的,恐怕是自我的救赎问题。其实,黄光裕可以从自己信仰的天主教中,找到这种自我救赎的力量。
人背弃上帝而寻求自身的安全与独立可以借助不同的手段,比如对自己的能力产生虚妄的幻觉,或者靠不断攫取权力和财富来巩固自己的地位等等。因为世俗的奔波而日益疏离上帝的黄光裕,是否有足够的勇气和耐心去回归并忏悔?
什么是忏悔?忏悔就是对于罪性的自觉,或者说是对人类生存悲剧性的自觉。中世纪的经院派神学家说:“悔改是为已犯的罪哭泣,并决意不再犯那使人哭泣的罪。”、“悔改是一种哀痛的报复,就是因过去所犯的罪而惩罚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