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相关人士曾对媒体表示,《办法》不仅仅针对民营银行,而是根据银行业本身的发展情况做出的相应调整。他还表示,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一直以来,对民间资本或其他资本办银行政策都比较一致,民营银行跟其他银行一样,既不可能设置很多优惠条件,也不可能放开了之后又提高门槛。”
“从监管层面,对于国有资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条件是一视同仁的,都要符合相关条件。好的企业才可以进入,并不是有钱就可以办银行。”上述银监会人士说。
据《办法》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应符合条件存在两处变动,其一是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变为“依法设立”;其二针对入股资金,由“来源真实合法”变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郭田勇指出,入股商业银行,不能拿从银行贷出的款或借的债务资金去投,而是要用自有资金,这个前段时间在讨论民营银行的准入规则时已经讨论过。
对于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的条件,《办法》在第十三条中新增了“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一条,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指出,由于早期设立的银行的股权存在诸多问题,此条让银行的股权结构更为清晰。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中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晰了“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等行政许可标准要求。
“信息监管本来就非常重要,现在信息科技化发展日新月异,监管尤为重要,之前就已经颁布过信息监管相关管理办法。”郭田勇称。
《办法》还取消了关于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
对此,郭田勇坦言“这个挺好”,并进一步分析称,说明银行未来在设立分支机构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不用拘泥于过去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设立1家,多设几家也可以。总而言之,在郭田勇看来这些都是“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