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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高利贷门纵深:黄久长家族地产生意起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2-02-23 08:35:57

挥之不尽的疑云

尽管刘明和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之间的纠纷尚无定论,受访的多名律师仍认为,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此举已经涉嫌放高利贷。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认为,中石化利用垄断企业的优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向刘明的借款利率远远超过这一规定,我认为属于高利贷行为”。

但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并不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

他建议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实践中,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贷本金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但约定的利息一般不予保护。因此,假设这个事件是借款的话,无论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向金鑫公司借款是一般借款还是高利贷,都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高额利息,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张洪明表示。

除了涉嫌高利贷,还有一个受质疑之处,是中石化是否在继续投资房地产领域?

国家国资委已于2010年3月发文禁止央企进入房地产领域,并要求所涉及央企限时“清退”,而在2010年,中石化集团便挂牌转让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新钱塘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7.415%。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有25.17%股权。此外,中石化集团还转让了其持有的珠海市华瑞物业建设有限公司50%股权。

那么,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2010年以后继续投资地产市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资委的规定?

对此问题,郑燕玲2月21日向本报记者表示,投资地产行为属于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独立行为,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无关。

据她介绍,作为中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仅持有40%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而且只参与后者在四川地区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环节的经营管理,因此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主开展了其他方面的经营,“与金鑫地产发生纠纷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便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子公司,投资房地产属于自主在达州地区开展的业务”。

郑燕玲称,在达州的地产业务投资和利润总额仅6亿元,并表示,“已经是前几年的事情,数额不大,现在在达州所有的地产业务,正处于回收投资,逐步退出的阶段。”

另一个疑点是金鑫地产原有的地产业务的去向。据刘明提供的一份资产并购协议显示,2011年2月27日,石化北苑土地和星胜花园开发建设销售权以1.45亿元转让给自然人程伟。但本报记者通过达州市工商局查询获知,在2011年的3月29日,程伟才注册了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发上述楼盘,而其办公地点位于达州市达县国税局办公大楼12层。

为什么黄波会将上述项目的建设和销售权交给一个当时并无资质的自然人,在程伟匆匆注册地产公司背后,又是否和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有关?这些问题目前尚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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