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表示,当前,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渠道畅通、不存在任何政策障碍。《商业银行法》中没有禁止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设立的条款。在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银监会对各类投资者平等对待,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注重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等方面的重要左右。
据了解,2010年银监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有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兼并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提高到20%,经银行业监管部门特别批准,还可以阶段性持有更高比例的股份。
银监会认为,部分民间资本所称的“入股困难”的主要原因有入股动机不正当,企图通过入股控制银行机构套取信贷资金;或因其自身治理结构不健全、主业不突出、信用状况不佳、不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满足股东资质要求。
民间资本已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占主导地位
据银监会介绍,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的普通股中,民间资本占比已经达20%和45%。不少民间资本还成为股份制银行的主要股东。如,民生银行成立之初就是一家民间资本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一些民间经济发达的地区,有些中小银行的民间资本股权已占多数。如,截至2009年末,浙江11家城市商业银行民间资本在总股本中的占比已达73.27%。其中占比超过90%的有3家,分别是浙江泰隆商业银行100%、浙江稠州商业银行100%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95%。
截至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2465.7亿元,占股本总额的93%,占主导地位。从目前已开业的349家村镇银行的股权构成看,除了发起行外,其余股份几乎全部为民间资本,而如果考虑到有80%以上的发起行有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民间资本实际占比更高。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要求暂不放松
银监会称,从优化公司治理的角度,希望中小银行的股权结构能满足“多股东、小比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态。
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杨少俊解释称,鉴于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机构,针对银行股东的资质要求是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对所有资本都一视同仁,审慎监管要求符合国际通行标准。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间资本,作为中小银行的主要股东必须要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
根据村镇银行组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其余股本均可引进合格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参与投资入股。从实际情况看,村镇银行发展稳健、风险可控,重要原因是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主发起人。杨少俊表示,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要求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目前没有计划放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