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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业务获税收优惠

来源:京华时报 时间:2010-05-28 14:29:42
本报讯(记者赵鹏)我国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昨天,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我国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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