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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工资指导线:各地基准线比去年下调4%

来源:世界企业家 时间:2009-08-11 14:04:05
8月3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广东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警戒线)为12%,下线为零或负增长。据了解,7%这一数字创下了该省自2001年来的最低,相比该省2008年的10%至15%以及2007年的10.3%,下降了约3个百分点,而下线为零或负增长也是近年来首次出现。

  与此同时,山西、青海、云南、吉林、湖南、陕西、上海、天津等省市也相继发布了各自的工资指导线,除天津市的工资增长基准线与往年持平外,其他省市均出现不同幅度下调,其中青海、云南的基准线相比2008年下调了4个百分点。

  与这一组数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7月2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4638元,同比增长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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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工资指导线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相对数(即工资增长率)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绝对数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将相对数与绝对数相结合的办法

  构成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工资指导线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基准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代表了一般的水平;工资增长上线也可称为预警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应达到的最低幅度,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是负增长。

  1.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2.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它是政府允许企业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不得突破。

  3.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

  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定工资基数、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时要考虑与工资指导线相衔接。

  制定原则和依据

  1.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两低于”原则。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应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有相应的增长。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既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心理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原则。

  (4)坚持新、老制度互相衔接原则。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通盘考虑与现行工效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等制度的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体系。

  (5)坚持协商原则。在测算制定工资指导线时征求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的意见。

  2.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依据

  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本省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本省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作用

  1.引导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增长适度。

  政府运用宏观经济状况分析和经济发展预测办法,制定相应的工资政策来指导企业内部分配,让企业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正确进行工资决策,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加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的目的。

  2.指导非公有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

  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是试点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企业与职工双方工资增长的意见均应围绕工资指导线提出,劳动部门依照工资指导线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协议工资进行指导和协调。

  3.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

  通过试行工资预警线等办法,限制过高收入,特别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及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公司(机构)的职工收入加以控制,以解决工资分配中盲目攀比的问题,使平均工资率逐步成为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信号。

  4.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监测工资总量、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使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使用与要求

  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

  1、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指导线的上线。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2、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也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以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3、其他企业。

  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能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

  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企业应在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非国有企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其中,中央驻地方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可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或由主管部门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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