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旭东司理进
在2013年12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他指出,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可是前不久,发生在山西绛县的一起安全事故,不但无人负责,居然被当地安监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
2014年1月3日下午5时左右,山西省绛县的马窑沟某金矿,一辆载有挖掘机的平板汽车发生事故,驾驶员冯强当场死亡。
据了解,死者冯强是山西省曲沃县史村人,同时也是事故车辆所有权人,经山西省曲沃县交警支队的边某介绍受雇于某金矿,连人带车每个月的费用是8.8万,并听从矿方人员冯俊管的安排干活。
死者的哥哥冯刚说,当天上午5时左右,他和弟弟冯强在介绍人边某、金矿方人员冯俊管、龙总等人的带领下,进入二里半东峪与西峪之间的马窑沟实施路面作业。当天下午,当冯俊管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就要求作业的所有车辆马上撤离作业现场,并要求用平板车将挖掘机托运至山下。始料未及的是,挖掘机上车后,冯刚还没有来得及上车,车辆就开始由慢到快迅速下滑,直至滚入山谷之中,驾驶人员冯强当场死亡。
事发后24小时之内,绛县119、降县公安局、卫庄派出所、卫庄镇镇长、卫庄镇东峪和西峪两个村庄的书记,先后到达事故现场。
然而,24小时之后再也无人过问此事。
三天后,死者家属几乎走遍了绛县的所有职能部门,在安监局局长的主持下,公安,交警,纪委,检察等多部门的磋商下,以口头形式给出了以“交通事故”立案的最终结论,并同样以口头形式作出三天后作出合理赔偿的承诺。
又是三天后,同样是三天前的那几个部门,给出的答复是:找不到矿主,而且此矿没有合法续,同时私挖乱采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没有出矿并且达不到5万元人民币,构不成立案,无法抓捕中间负责人冯俊管)等理由,最终定性为单方面交通事故,当然也就不涉及赔偿的事情了。
2014年1月14日,死者家属再次找到了绛县分管副县长,毕副县长和王副县长,两位副县长以同样的理由告知死者家属,并以个人身份每人拿出5000元,作为死者的丧葬费用。
“交通事故”的口头结论,让死者含冤,却让责任方解脱,但除了绛县安监局长的口头传达,没有看到当地交警部门的任何书面认定。
这样的结果实在让死者家属无法接受,明明给别人干活,现在出事了,怎么连给谁干活都不知道了,更不用说讨要说法。
记者通过死者家属提供的电话联系到冯军管,冯表示自己只是一个中间介绍人,和矿上的龙总仅仅是朋友关系,所以对这件事不负任何责任。
在采访中,死者家属提到过,作业的车辆进入矿区通过消防路卡时,都必须声明是给李晓东的矿干活,才能被放行;而且事发后,绛县公安机关内部也曾有人怀疑事故车辆是为李晓东矿干活的。
那么,事故车辆是否为李晓东的金矿工作?李晓东的金矿是否有合法开采手续?作业车辆进入矿山为什么要以“为李晓东矿工作”的名义进入?事发金矿与李的金矿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既然该起事故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就应该由公安局交管部门作出,但是为什么要由安监局的负责人传达给死者家属呢?如果断定是交通事故,那么,依据是什么呢?为什么公安机没有给死者家属出具事故的认定报告呢?
相关证据证明,死者冯强进场作业之前,有其他作业车辆已经进场施工三天。事故发生后,绛县安监局已经证实该矿没有合法手续。从自称是中间人的冯俊管处得知,“绛县林业局的领导在电话中说没有谈好,要求停止作业”,这就表明作业车辆进场,是事先征得林业局同意的。
那么,一个没有合法手续的金矿是如何说服林业局进山采矿的?其他职能部门是如何监管的呢?其他金矿是否存在着同样的现象?
另据了解,发生事故的车辆一无手续二无保险,死者冯强也没有特殊车辆的驾驶资格证;从事故发生的情形看,极有可能是平板车制动装置失灵,但挖掘机过重,山体坡度较大等因素也不能排除。
这一切都说明了绛县矿山安全开采方面的监管存在着很大的漏洞。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为了客观报道此事,记者曾书面请求山西绛县政府相关部门就以上情况做以说明,令人遗憾的是,截至发稿前,没有任何部门和记者取得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