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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乱象不能太温柔

来源:深圳特区报 时间:2012-03-28 16:38:39

  近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尊重民意,值得肯定。将民意切实吸纳进地方性法规,让市民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开门立法才算达到了效果。

  从市民这些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反馈来看,《条例(送审稿)》提出的罚额上限令市民难以理解。按此规定,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出现食品违规乱象,最多罚款30万元。这个上限的设定,确实很不给力。准确地说,相比既有的上位法是一种倒退。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就是说,对于那些涉案食品货值巨大的厂主或商家,罚额实际上是“水涨船高”、上不封顶。在食品安全整体形势不容乐观的当下,“重典治乱”已成社会共识。深圳市相关《条例(送审稿)》却提出最高罚款30万元的规定,很容易给一些胆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留下“边违法、边受罚、边赢利”的空间。

  除了设置并不太高的最高罚额之外,《条例(送审稿)》的执行细则也并不“细”,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显得粗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市场监管人员的责任以及履责不力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凸显了法律对食品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的双重约束。而深圳的《条例(送审稿)》,仅有一条是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问责,其他条款都是针对批发市场、餐饮企业、集体供餐单位、大型连锁超市(商场)等食品市场主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要约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深圳的《条例(送审稿)》中缺少相关针对性条文来约束,实质上相当于享受免责待遇。

  看来,深圳的《条例(送审稿)》,不仅需要对具体条文进行修改,也需额外增补相关条款,以体现法规的完备性。总之,出台严密的法规,以严厉处分不拿市民生命健康当回事的人,符合市民权益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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