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法台快报记者 陆寿青 陈颖婕
如果知道新买的车到手前已有出险记录,这样的车你还会买吗?来自钦州的蔡先生最近就遇上这样一件烦心事:新车开了整整一年后,他才发现,当初4S店将车卖给他之前,其实已向保险公司“报过一次险”。深感上当受骗的蔡先生为此多次上南宁,以销售商欺诈为由,强烈要求店方退车,并双倍返还车款。
新车续保,暴出“背后的秘密”
2009年10月8日,蔡先生在南宁市秀厢大道的广本广星4S店(以下简称“广星”)购买了一辆售价20多万元的全新本田雅阁轿车。由于工作太忙,当时蔡先生接受了4S店的“一条龙服务”,即由4S店代办上牌、投保等手续。待所有手续办妥后,蔡先生委托亲戚将车开回钦州。
转眼间,一年过去了。今年10月,蔡先生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南宁分公司为爱车续保。经查实,保险公司告知蔡先生,他的车共有5次出险记录,需缴纳9619元的保费。蔡先生拿着出险记录单仔细端详,忽然发现一个“天大的秘密”:出险记录单上清楚地写着,他的车在2009年9月25日,也就是他购车的前14天,有过一次出险记录!而且保险公司告诉他,出险5次与出险4次在保费上差别很大,要多出3000多元。
蔡先生顿时懵了。想到自己花了20多万元买来的新车居然出过险,而且还要为此支付额外的负担,深感上当受骗的蔡先生于是愤然向“广星”讨说法,并投诉至工商部门,强烈要求店方退车,并双倍返还车款。
拒认欺诈,店方仅愿赔2万
蔡先生告诉记者,自从他知道自己的车买来之前已出过一次险后,心情很不好,一直将车搁在停车场,免得开着心烦出事。
11月11日,记者和蔡先生来到位于南宁市秀厢大道的“广星”4S店,该店总经理卢永健解释说,每一辆新车,从厂家运到销售地,搬上搬下,搬进搬出,难免会有刮碰,加上由于业务拓展的需要,一些新车在销售之前有可能被拉到其他地方,用于户外的短期展示,所以为了避免在展示过程中出现磕碰意外,他们都会给每辆新车购买短期保险。蔡先生的车曾于2009年9月被他们作为北部湾车展的样车拉出去作过短期展示。9月25日,当发现该车的右前杠、左后门和右后门有轻微划痕后,他们立即报险,并对该车进行及时修复,然后入库。但由于内部工作交接的原因,公司未能及时对该车状况作特别提示,导致车出库销售时未对蔡先生说明。店方认为,他们的这一行为属于“工作上的疏忽”,不存在“欺诈”的动机,所以拒绝蔡先生提出退车返还双倍车款的要求。但他们承认,由于店方的“疏忽”,的确给蔡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所以愿意给蔡先生补偿2万元。
对此,蔡先生不能接受,他说:“我要买的是新车,但是车行卖给我的却是出过险的车。隐瞒情况将出过险的车出售,这明显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知道这车之前出过险,我肯定不会买。如果说买车的时候由于工作衔接原因销售人员不知道,那么车行帮上我保险的时候也肯定知道这辆车有过出险记录。就算当时疏忽,那么从买车到现在的一年时间里,车行也从未主动告知。这不是存心欺骗人吗?”
南宁市工商局有关人员曾主持双方协商,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只好终止协商。所以到目前为止,此事仍未有最终结果。
律师说法:4S店行为构成欺诈,车主索赔有理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立勇认为,“广星”4S店行为侵犯了蔡先生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向消费者说明,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带有任何欺诈的情节。潘律师认为,此案例分两种情况分析。一是如果蔡先生购买的汽车确实是全新的,确如4S店所说那样是在外出展示过程中发生出险事故,4S店在出售汽车时,不管是出于哪一种原因没有将该车曾经出过险这一真实情况告知蔡先生,都严重侵犯了蔡先生的消费知情权。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又是商业欺诈的主要行为之一,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蔡先生有权要求4S店退车并双倍返还车款;二是如果蔡先生购买的汽车系旧车,即车子在出售给蔡先生之前已经被使用并确有出险事实,则4S店在销售汽车时存在故意隐瞒汽车相关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蔡先生在购买汽车的消费活动中其知情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他当然可以要求退车,并要求4S店双倍赔偿车款。总之,不管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4S店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将有过出险记录的车子卖给蔡先生,都是一种隐瞒即视为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