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恒源祥集团的代理律师称,该羊头图案是其公司一名工程师参考我国“羊”字的甲骨文、大小篆古体字,进行设计。“该羊头图案是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平面设计,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而于文清的代理律师则称,被恒源祥集团称为“美术作品”的羊头图案系直接复制于金文字形,该字形早在3000年前的商朝就已经存在,律师还当庭提供了一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金石字典》,其中第1014页第2行中的“羊”字体与原告所称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与于文清注册的羊头图案也几乎没有差别。
于文清的代理律师更进一步提出,恒源祥集团的起诉属于恶意起诉,于文清的羊头商标于2001年申请注册,2002年就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恒源祥集团作为同类服装经营企业,至被告商标公告期满,恒源祥也没有提出异议,直至于文清在北京起诉,要求恒源祥停止侵权并赔偿后,原告才主张所谓的著作权。
庭审一直持续到了下午3点才宣告结束,法官并没有说明宣判日期。羊头商标的归属仍然是个谜。
“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已经超过5年了,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于文清肯定地表示。
而当有记者问及恒源祥指出于文清恶意注册的依据是什么、为何在于对商标注册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2003年后为何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等相关细节性问题时,陈忠伟表示现在不方便透露。
然而无论羊头最后做何归属,这场商标权属之争已经影响到恒源祥的正常经营。根据于文清的举报,工商部门在恒源祥的销售点进行了查证。“我们的销售还算正常,不存在查封货物的情况。”陈忠伟说。不过,他也承认:“工商部门的查证,对一些经销商产生了负面影响,我们做了很多解释说明工作。”
律师点评:我国《商标法》有在先原则的规定。恒源祥并未将“羊”图形商标注册,而只是进行了版权登记。2003年于文清将“羊”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即受《商标法》保护。就法律效力而言,商标注册比版权登记更具法律保护效力。恒源祥试图通过著作权诉讼来“围魏救赵”,实属无奈之举。
在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对抗中,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其争议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是申请商标,都会先有一个作品,其作品完成后即形成权利。如果著作权人提出异议,被注销的往往是商标,这也就是为什么恒源祥主张著作权的真正原因。恒源祥能否拿出证据证明于文清是恶意抢注,法院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何认定,是决定“羊”图形商标归属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