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三联商社的起诉,三联集团在答辩中将双方的关系比喻为养父与养子。“养父”三联集团当初与“养子”三联商社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三联商社永久无偿使用“三联”商标,是因为三联集团作为三联商社的大股东,可以从中取得分红收益。三联集团辩护律师对此的形容是“养子将来要养老送终,权利与义务对等,比较公平”。而如今,三联商社已经“投入了别人的怀抱”,三联集团不再继续持有三联商社的股份。三联集团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反问三联商社:“养父与养子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将来不可能养老送终的时候,养父还会允许养子无偿使用自己的财产吗?养子强行索要养父的财产甚至要求养父‘改姓’更是没有道理。”三联集团认为,法院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产生极大的不公平。
对此,三联商社的辩护律师重申,根据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商社对于三联集团所拥有的“三联”商标享有“永久无偿独占使用权”与“附条件的商标无偿授让权”。2008年6月25日,三联集团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三联商社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针对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三联集团的辩护律师强调,《商标法》并没有禁止商标许可人向第三人转让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也没有禁止商标许可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商标的约定,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与合同依据。
之后,法院对此次商标纠纷案的事实部分进行了梳理,对于相关事实的3条主线:商标使用过程、三联公司演变及原告与被告的交往历史,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而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相关合同语言的理解方面。
三联集团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强调,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开头部分有一个“鉴于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现在,三联集团已经不再是原告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从而“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已经灭失,三联集团已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商社无权要求无偿受让三联商标。
三联商社则认为,“鉴于”一词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只是常用合同写作语言,只是一个发语词,可有可无,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三联集团强调,三联商标是三联集团多年精心培育的商业品牌,经北京某权威咨询机构的调查,三联商标价值7亿多元。同时,三联集团及关联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如果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得到司法支持,将会导致三联集团损失惨重,甚至会导致三联集团以及关联企业倒闭,影响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