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当前对个税起征点关注的焦点不在于上调幅度,而在于应该坚持上调的趋势。
当前个税调整的最大阻力是对于个税的认识明显滞后于现实。最典型的代表观点就是,起征点上调对低收入人群没有用处,因其收入大多低于起征标准,相反却让高收入群体捡了便宜,其纳税因起征点上调而降低了。由此推导出,起征点上调导致个税总量减少,将使得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降低,更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其实极其荒谬。
首先,提高个税起征点即便对大多数人的收入增加没有实质作用,但因免税或者少纳税人群数量的增加,却实实在在地让人们的收入不再缩水或减少缩水。这本身即是增加了人们的收入,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不同人群的收入分配。
其次,当前依赖个税调整收入分配,不仅偏离了调节初衷,也已基本丧失了调节功能。2010年,全国税收总收入732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个税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需要注意,这个比重自2003年起就基本没什么变化。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21691亿元,个税收入1418亿元,占比6.5%;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个税收入4837亿元,占比5.8%。由此可见,无论个税占税收总收入还是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国家个税收入的增长都不因高收入群体的增加而明显增长,因为缴纳个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个税增长实际是工薪增长所致。
而由此引出的问题则是,那些不依靠工薪收入,而是依赖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甚至灰色收入的真正的高收入群体,个税征收对其影响微乎其微。相比于依据工资条收税对工薪阶层的刚性制约,对这部分真正的高收入者的制约远远谈不上刚性。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个税所谓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设计,基本上已经失灵了。
这种机制性的明显漏洞如不解决,反而一味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为由反对提高起征点,基本等同于以一个高尚的口实执意向弱势群体征税。
个税是一个小税种,无论总量还是在税收以及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都远比不上其他税种。让个税这一税种中的“弱势群体”去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宏大命题,岂非可笑?我并不是否定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应该看到,目前一味纠缠于个税的调节功能,并且以此为据反对提高个税起征点,完全是无视中国的现实国情。在分配机制存在重大问题又一时难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上调个税起征点以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至少实实在在地惠及了一部分中低收入民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