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俊辉
50多万家跨国企业处于监管范围之内,
1万多家被税务部门列入重点监察对象,追溯期长达10年
六类企业会成为被重点关照的对象
当四万亿元扩内需预算正式进入人大会表决的时候,一项严格大型企业关联交易纳税的政策正在引起外资企业的高度关注。就在上个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众多外资企业代表,以及会计师、律师聚集在一起,热烈讨论“外商在华投资新环境”的话题,国家税务总局1月份刚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称《特税办法》)是外商们特别关注的焦点。
按照这项规定,跨国公司惯用的通过“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向境外母公司转移利润的方式将被严格监控,而且面临被追溯处罚的危险。
得而复失的奶酪
刘天永律师是国内最早涉足税务领域的专业律师之一,在港澳中心的峰会上,他作为演讲嘉宾,为在场的外资企业解析了增值税转型与特别纳税调整新规定。而新规发布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找到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求援”,寻求如何规避“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如何应对新的规则。
《特税办法》的厉害之处首先在于对关联申报的严苛规定: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国企业,都必须在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2009年因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完整申报年度,同期资料准备可以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如果你达到了这个标准,你就必须按照规定准备好充足的资料准备为自己辩护,证明你没有通过“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转移利润。如果不按时、按规定提交,将会收到税务部门的反避税调查,追溯期可达10年!一旦查实,除了补交税款,还有罚息等相关惩罚。
刘天永律师透露,他正在接手一个案子,一家总部在美国,但研发部门设在北京的高科技企业,因为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设在国内的分公司已经连续几年亏损,被税务部门提起了反避税调查,面临补交之前几年税款以及处罚的风险,数额累计可能达上亿元。企业目前正在积极地准备申报资料,以说明其定价的合理性,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补税已经在所难免,关键看如何补,补多少,尽量通过和税务机关的税务谈判,将损失减少。
那些容易被盯上的企业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一般的手法是:子公司以低于成本价格将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高价卖出,子公司亏损,利润留在了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向母公司以远高于同类市场价格向母公司购买原料、服务或者授权等,从而向母公司转移利润。
“转让定价在全世界都比较普遍,资本输出国为了让本地注册的公司税收尽量留在本国而有所要求,也有一些企业利用比如BVI、开曼群岛等避税地,做税务筹划,转移利润等常用的手段。但资本输入国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将利润抽离出境,留住税收,就会采用反避税手段,其中对转让定价的控制是重要一项,我们国家现在出台这项新规定等于是和国际接轨走近了一大步。”刘天永律师介绍。
对于“转让定价”的认定中,可比性分析是最重要的依据。现在通常采用的方式是与BVD(全球知名的财经专业实证数据库提供商,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数据库中几百家跨国公司的盈利水平,定价方式做对比,比如数据库中一家以机械制造为主业的跨国公司年平均利润率是15%左右,那么定价的时候,利润合理范围基本是在10%~20%之间,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则会被认为有“转移定价”的嫌疑,就需要提交特别的申报说明材料,提供合理的定价模型,来证明自己没有通过“转移定价”来避税和转移利润。
根据《特税办法》的规定,以下几类企业会成为被重点关照的对象: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两税合并后,国内的区域税收差距缩小,最终会趋于消失,对于业务范围都在国内的企业,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驱动力不足,跨国企业就成了最主要的防范对象。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外商投资不再受欢迎了?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税法与国际税法律师曹明星说,其实,对“转让定价”的严控是一个基本趋势,经济发达国家都走了这么一个过程,中国这么做只不过是向前更迈进了一步,投资环境并没有恶化,而是更规范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中国调整税收政策,有意提高外商投资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特税办法》的实施如果放到2009年9000亿元财政赤字的背景下,也将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突破口,有利于扩大税源,规范税收。这对外商意味着当初侥幸可以漏网的心理在实践中可能将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更规矩地赚钱
《特税办法》强调了对关联企业、控股企业的控制。比如不论是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以上都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就需要申报;另外,如果境外母公司是通过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也被认定为关联交易,纳入监管范围,需要申报和说明。在5月3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对一般企业都有很大的时间压力。
在华外资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原有的投资架构和定价模型,如果仅仅把在中国设立的公司作为成本中心管理,仍应留下与在华企业资产规模和承担风险相对应的“利润”,才能合理规避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的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
另外,随着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已无实质性的差别,内资企业靠“返程投资”以实现税收优惠的战略已经不合时宜,原有内资实际企业或个人控制的“假外资企业”需要做谨慎的处理;特别是今后在开曼、BVI等避税地注册的离岸公司在与中国境内关联企业频繁发生关联交易中,由于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进行关联申报,从而导致这种交易被中国税务机关做反避税调查的几率会明显增加。
外资企业在华的税务规划,应当充分评估各种投资模型带来的管理成本和税务风险,必要的情况下需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务优惠大规模减少,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内适用,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地规划符合外资企业实际情况税收优惠政策,是机遇亦是挑战。
“按照2亿元购销额和4000万元交易额的标准,目前全国有50多万家跨国企业在监管范围内,其中1万多家被税务部门列入重点监察对象,考虑到规定长达10年的追溯期,涉及的税款金额将非常巨大,这对企业是个很大的风险,而且跨国企业往往已经在母公司注册地交过了企业所得税,一旦再被认定‘转让定价’,又面临被双重征税的风险。”刘天永律师建议,对于外资跨国企业,还有一些离岸注册的境外控股企业,在做税务筹划时,在日常交易定价时,一定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做好定价模型和关联交易的内容申报,以防备潜在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