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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乌龙莫须有的今麦郎“酸价门”该问责谁?

来源:中网资讯 时间:2013-05-08 11:41:44

  沸沸扬扬半个月的“今麦郎酸价超标”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最终,做出“酸价超标”认定的检测机构——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出声明,承认该中心方便面酸价指标检测资质认证不全,原超标的检测报告无效,声明收回,并向今麦郎公司表示歉意。

  “躺着中枪”的今麦郎终于冤屈得雪,可是乌龙的代价该由谁来付?谁又该为此次乌龙事件负责?

  回顾整个事件,三门峡市工商部门委托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今麦郎的产品进行检测,然后据此向社会发布了今麦郎几款多批次的产品酸价不合格的消息。作为政府的监管部门,监管有力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出发点也在于对公众负责。然而,三门峡市工商部门委托一个根本没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服务,出发点又在哪里?

  如果说今麦郎没有拿出完全符合资质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全部合格的证明,企业是否就该承受这些莫须有的“罪名”,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又是谁给了相关的工商监督部门这样滥用职权的权利?

  这不禁让人联想,这样的检测乌龙因此一次还是仍有其他案例?媒体究竟应该相信哪一家之言,此后的相关检测结果媒体是否应该轻信报道?而真正的利益有关者们——消费者又该在信誉度降低的舆论中如何取舍?

  毫无疑问,本次事件中,三门峡市工商部门应该为此的负责。作为受委托方的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够及时认识到还企业以真相的重要性,向媒体公布实情并向企业真诚道歉,其态度与勇气实属可嘉。可是作为事件的委托方,也是最为核心的发起源和最重要的当事方,三门峡市工商部门的道歉甚至表态我们却迟迟没有等到?政府的监管形象一再受到舆论挑战,不表态不仅不是在维护政府形象,而是对其的二次损坏。

  当然,这也暴露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据了解,《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法律责任”一章,却没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应处罚规定。

  也就是说,像今麦郎事件当红涉及的,工商部门委托无资质或资质不健全的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这对于受害一方来说的公平性就很难得到保证。那社会的公平性何在?违法的成本如此之低,我们怎么才能保证不会有类似的受害者,类似的“乌龙”闹剧再次上演?

  有关专家表示,从行政伦理上说,工商部门委托不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损害企业信誉和利益,一方面要进行行政处分,另一方面也应该赔偿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具有资质而从事检测的疾控中心也应该受到行政和经济两个方面的处罚,这方面的制度不应空白。

  《食品安全法》的制度漏洞,需要弥补。但真正让公众不解的是,相关部门在道德上对受害方的争相正视和舆论弥补,真的有那么难吗?

作者:  责任编辑: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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