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胡某、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黄某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可见被告人黄某一伙的行为是以打假的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害怕被查处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恐吓,迫使其按被告人黄某的要求交出钱财。被告人一伙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敛财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胡某,法院认为,通过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黄某以举报名义敛财,而按照被告人黄某安排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的证据并邮寄举报材料,其行为是敲诈勒索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莫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3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4年,缓刑5年。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