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公司成立于1989年,并于2001年在香港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上市。截止到2009年,集团拥有员工2.5万余人,总资产超过330亿元人民币,100多家全资、控股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布在国内100多座城市及美洲、欧洲、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如此庞大的集团,其发展过程中,在香港上市可谓是重要的一环。而就是这对新奥公司如此重要的一环,却与郭京毅案中的多位官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上市伊始
新奥公司是中国首批民营城市燃气运营商,1991年还是以罐装液化石油气为主要经营产品的企业。1992年,新奥开始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应天然气,1993年,新奥又扩大到廊坊市区。1998年,中国政府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后,新奥燃气开始拓展外埠市场,取得廊坊以外多个城市的管道燃气经营权。
2000年左右,新奥公司总裁杨宇为公司在香港上市的事情找到于建平寻求帮助,于为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因为新奥公司是在境外上市,有于境外上市方面的业务,基层工商局根本接触不到,所以必须寻求工商总局的指导和帮助。
于建平和当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的刘伟比较熟,而且刘伟当时是注册局外资处的副处长,这方面工作属于刘伟的业务范围。于建平就先给刘伟打了一个电话,说新奥公司是廊坊最大的一家民营企业,境外上市需要政策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主要是对地方局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解释和沟通,看是否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
除了在业务方面寻求咨询,于建平还问刘伟认不认识外经贸部的人,刘伟当场答复可以帮忙,同时也答应帮助找外经贸部的人。
之所以要找外经贸部的人,是因为新奥公司已经在2000年的时候将申请境外上市的材料上交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批准新奥公司上市之前,必须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等,这些部门同时也要批准并且不提出反对意见,证监会才会正式批准。
在于建平的引荐下,杨宇认识了刘伟,而且刘伟答应于建平要在此过程中来帮助新奥公司去催批文。同时,刘伟将杨宇引荐给了郭京毅,对郭京毅介绍说,杨宇公司已经向证监会申请在香港上市,可能会向商务部条法司征询意见,因为时间比较紧,希望其能快些办理,郭京毅答应帮忙。
在郭京毅口中,这种事情虽然有个人关系的成分在里面,但严格说起来还属于工作,只不过有熟人协调起来力度会大些。刘伟他们负责公司登记注册及一些敏感的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确定等问题,经常到商务部来协调关系,因为平时业务联系比较多,所以往往直接来找,也不开介绍信或走发函之类的手续了。
2000年12月11日,郭京毅所在的法条司出具了意见:新奥公司在境内间接持有股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股权转让及其经营范围未违反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在郭京毅帮忙过后,杨宇显然尝到了“熟人办事快”的甜头,他如法炮制问郭京毅是否认识证监部门的人,在证监部门的环节来加快审批。
郭京毅说他认识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的处长谢世坤,能够帮助协调一下。然后,郭京毅组织了一个饭局,约了谢世坤和杨宇一起吃饭,见面后其向谢世坤介绍了新奥公司的情况,希望谢世坤在新奥公司上市审批中给予关照并加快节奏。饭后,杨宇将准备好的纸袋交给了郭京毅和谢世坤二人,分别给了二人一幅字和一幅画。但是,谢世坤将画还给了杨宇。
2001年3月,证监会出具了无异议函;同年5月,其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成功。新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境外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廊坊、葫芦岛、聊城、北京4家新奥燃气公司。
那时中国禁止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管网建设,新奥的收购必须通过法律政策审核。而中国外资领域法律问题由外经贸部条法司解释,条法司前两项重要职能是: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提出中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之间衔接的意见。这显然是郭京毅的职责范围。
郭京毅对新奥公司的收购出具了下列意见:认定新奥公司是为城市远郊区县供应燃气,属于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而非城市燃气管网的结论,并复函证监会证明新奥公司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政策。
2002年3月11日,国家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此项指导目录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三部委一起发起,由国务院批准。从郭京毅所在的条法司的职责来看,条法司必然从中做出了贡献。这一名录的出台,也为新奥公司在大陆的收购提供了更加合法的解释。
新奥公司在香港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上市后,次年实施股票配售并成功转往主板。2004年,新奥再次实施股票配售,三次售股融资约合10.71亿元人民币,并成功发行可转股债券,其后在境内外多次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新型债券融资品种,成功组织实施多轮融资。
外汇劫难
2004年4月,杨宇接到外汇管理局发给公司的一份外汇检查通知,检查的规模很大。在上次上市过程中已经就已经与郭京毅熟识的杨宇,照旧打电话给郭京毅,问郭京毅是否认识外汇管理局的人。郭京毅开始从中“斡旋”。
2004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新奥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涉嫌逃汇、非法套汇、非法使用外汇等违规行为。
2005年三四月间,郭京毅找到了时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许满刚,郭京毅首先询问了这次外汇管理局对新奥公司的情况。其后,郭京毅找到杨宇说明情况,郭京毅的意思是这次情况很严重,外汇管理局发现新奥公司的外汇往来异常,要对新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郭京毅表示检查的进一步情况他会找许满刚联系。
杨宇让郭京毅继续做许满刚的工作,希望在外汇检查中能够控制消息,不让香港联交所知道,避免给公司在香港的股票造成影响,郭京毅点头答应。
2005年6月,外管局对新奥公司的检查已经接近尾声,新奥公司的几位负责人一起去了外汇管理局做了检查,并且汇报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违规问题做了解释。许满刚当时指出,新奥公司在外汇方面有很严重的问题,可能有人要负刑事责任。
回来后,杨宇又找到郭京毅说公司接受罚款,希望不要承担刑事责任。2005年底,杨宇请许满刚吃饭,并且询问了最终处罚的情况和时间,并希望外管局拖延对新奥公司的处罚,许满刚表示可以考虑。
2006年2月,外汇管理局处罚决定作出,对新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万元,按照许满刚的意思,为了让别人认为罚得很重,新奥公司向外汇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希望减免处罚,外管局答复不同意减免,但可以分期处罚,新奥公司在3月份和8月份分两笔交清了罚款,至此外汇检查的事情最终以有人免除刑事处罚,而仅仅是新奥公司分期交了500万罚金了事。
为了抹平这一事情,杨宇仅仅给郭京毅的好处费就高达380多万元。而许满刚收到的银行卡里就有280多万。
在新奥公司香港联交所的公告中,始终都没有出现接受新奥公司被国家外汇总局处罚的公告。
至于郭京毅因为受贿845万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业内一名刑诉律师说:“郭京毅的判罚不仅仅是因为他收了这么多钱,更因为郭京毅背后的原因。”据悉,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期间,一直参与和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郭京毅可能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故意使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让外资在并购中国企业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是不是存在这种现象,现在还真不好说。”一名律师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