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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空调夸大宣传将“中国世界名牌”简称为“世界名牌”

来源:法制周报 时间:2010-03-30 22:10:42

由此可见,格力电器的确曾经获得过“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但“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能否直接掐头去尾,直接简称为“世界名牌”呢?格力电器相关负责人张先生电话告知记者,“国家质监总局授予格力电器的牌子上就是4个大字——世界名牌,不只是格力电器是这样宣传,其余几家获得过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商家也在用‘世界名牌’做宣传。”

对此,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转16版)

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规定企业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

评选活动合法性受质疑

更受质疑的是评选的合法性。此前起诉格力电器虚假宣传的洛阳消费者冯浩及其代理律师杜鹏指出,仅是相关部门的表态、格力电器出具的资料,还不足以支撑其“世界名牌”的称号,应当出具其被评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各项证明——如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产品国内市场的销售量、销售额以及销售量、销售额的增长率;该类产品全行业出口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商标注册情况等。

而对于“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合法性,冯浩和其代理律师杜鹏向民政部提出过质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于2月22日以书面形式回复:“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没有在民政部登记,冯浩随即要求国家质监总局给予回复,但是至今没有回音。

冯浩的代理律师杜鹏认为,“可以肯定的是,一旦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评审结果自然不可能合法,更不能在广告中宣传使用。”随后,冯浩的代理律师杜鹏在起诉格力电器的同时,将国家质监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追加为被告,请求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接受了追加被告的书面申请。

而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丹表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下属机构评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超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行政许可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他认为,行政机关从产品质量的角度评选所谓的中国名牌、世界名牌是不恰当的,甚至会出现“假名牌”、“恶名牌”的极端情况。“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作者:  责任编辑:金色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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