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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涉嫌违规被调查,信息披露一头雾水

来源:博客 时间:2009-09-10 14:48:15

五粮液公司9月9日中午突然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规,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甫出,即刻引起市场大哗,股价一度直撞跌停板,收盘时虽有所上升,但这个一向受市场青睐的热门股仍然成为当天A股大盘跌幅榜上的第一名。

    五粮液公司究竟是为了什么事情被监管部门调查,我们从公司发布的公告中却根本看不出名堂。这份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告全文如下:“今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其内容如下:‘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决定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敬请投资者关注。”但是,投资者从这种“言简意不赅”的信息披露中能了解到什么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指的是什么事情,违反了哪一条法规,这些投资者急欲了解的重要信息,在这份公告中一概阙如。

    财经媒体当然不会放过这样的重要新闻,从第二天(9月10日)国内出版的一些主要财经媒体的版面上可以看到,财经记者们对五粮液公司展开了全方位的“围追堵截”,但是负责信息发布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一概表示不知道公司为什么被调查。各大基金公司,甚至持有五粮液股票的投资者也没有闲着,纷纷致电五粮液公司,但也无从了解到确切的信息。

    大道不通,小道就开始蔓延了。财经记者们充分调动他们的信息储存,广泛利用他们积累的人脉资源,还是可以将五粮液的一些“涉嫌”问题揭示出来。归纳多家报纸的报道,五粮液被查原因,大抵有三方面原因,即少交税收、虚增利润、非法委托理财。但是,所有这些报道,都是“旁敲侧击”,连记者自己都将其称为“猜测”,因此并不很可靠,虽然在实际上它们常常能够最终被证实,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它们还只是一种“传闻”,而不是严格的“新闻”,只是比“谣言”稍微好一点。五粮液的这份信息披露公告,没有能够满足投资者对公司重要信息充分的知情权,很难说是合格的。

    五粮液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当局制订的有关管理法规,其中包括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1月颁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四个要素,缺了其中任何一个,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比照这一规定,五粮液的这个公告,虽然是真实的,也算及时,但是出现了“重大遗漏”,因此是不完整的,也不能算准确。显然,当完整和准确这两个要素失去的时候,真实和及时也就站不住脚了。

    但是,如果我们把板子打在五粮液身上,却可能用错了力。因为对这家公司来说,当他们面对突然而至的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时,他们可能确实不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出现了问题。因此,五粮液的信息披露混沌其实只是表象,其要害还是在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管理出现的空白。证监会向五粮液开出“调查令”,应该是已经掌握了一些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在这种情况下,将有关信息及时公诸社会,不再是上市公司的义务,而应该是监管当局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但现实情况是,证监会却把信息披露的责任让渡给了自己的调查对象,终于使信息披露成了一场让人一头雾水的“猜谜游戏”,这与信息披露的本义已经是南辕北辙。

    资本市场是个信息市场,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准确与否,决定着他们的投资行动的成败,很多内幕交易也是因行为人先于信息披露掌握了重大信息而得以生成,因此,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于一个市场的健康所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事,市场管理当局在这方面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特别是类似一个上市公司被调查这种重大信息,其信息的源头发生在监管当局,更应由监管当局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条件下在第一时间发布,并应做到尽可能地详尽。按照现在的管理模式,上市公司被调查由上市公司自行公告,但如果公司对此有意推诿、遮掩,虽然事后也有可能受到查究,但却使市场的无序被进一步放大。因此,我们期待市场管理当局行使应有的责任,改革现存的信息披露管理模式,建立起市场监管信息的公开制度,不能再让这种市场重大信息的“猜谜游戏”继续下去了。

作者:周俊生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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