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德义兴商业大楼原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3年底改为股份制,王某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刘某和陆某均为企业职工。4人合谋做假账,2004年至2006年共偷税14万余元。税务机关于2007年1月5日做出罚款295633.9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德义兴商楼交纳了行政罚款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一审法院依据修正前的刑法第201条认为,德义兴商楼构成偷税罪,分别判决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半不等。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施行,根据对偷税罪法条的修改,市一中院最终判决认定,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依照刑法修正案(七),依法做出4人无罪判决。
修改偷税罪有利于经济发展
修正前的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后的刑法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再犯除外。
张燕生认为,取消了具体数额限制,符合目前经济水平:“有的企业利润千万元,但只因逃税1万元,就整垮这个企业,无异于杀鸡取卵。”只要企业补缴了应纳税款,接受了行政处罚,就可以证明其有悔过表现,适用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