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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名集体工因14年同工不同酬起诉大唐电厂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时间:2008-07-07 13:44:39

  同时,罗春利认为,此举也说明下花园发电厂有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嫌疑。

  梁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而下花园发电厂投资设立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集体工又在发电厂内和全民工混岗工作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同等报酬的权利。

  梁智表示,此外这种“劳务派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本案中的集体工的工作岗位是长期的、和全民工的岗位是同等的、也是不能替代的。

  梁智认为,假设此劳务派遣是合法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也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6月1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张家口下花园区劳动局时,主管此事的一王姓副局长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并不存在合同造假”。

  而在记者采访下花园发电厂办公室王主任时,对方反问:“你知道集体工是什么身份吗?我们为此花费了很大代价。”但当记者追问集体工是什么身份和花费了什么代价,王主任又以最近一月没有参与此事为由并不多说。同时他认为律师“有一定的问题”,在“煽动职工闹事”。

   6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就此事致电下花园发电厂代理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蔚,苏文蔚表示就此事不便接受采访。同日,记者致电大唐,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了解此事后将向本刊回复。截止发稿时,本刊尚未得到回复。

   从75人到4、5个人

   在王宏和工友起诉期间,一切都变得微妙起来。王宏告诉记者:“5月中旬,厂方也给出了条件,凡是放弃劳动仲裁者,将有可能与内蒙的一个项目部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随后大部分集体工签订取消劳动仲裁的申请,并同意和解。”

   “由于厂方施加的压力,一起进行劳动仲裁申诉的75人迅速瓦解,大部分人撤诉申请,现在只剩4、5人坚持劳动仲裁。”5月15日,王宏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现在其他同事一见到我就躲闪起来,不愿意和我说话了。”

   “其他人都退出了,还剩下我们几个,到底撤不撤诉?”和王宏关系不错的一位工友已经开始犹豫不决。“我是坚决不会撤诉了。”王宏似乎是在自言自语。

  ——专访人保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在同一个单位,相同的岗位,干同样的活儿,只是由于“全民工”、“集体工”等身份的差别,收入和其他福利待遇有很大的差别。这种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就此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苏海南认为,是用工的“双轨制”导致了“全民工”、“集体工”同工不同酬,而深化改革是解决用工“双轨制”的最好方法。

   “双轨制”的初衷是为打破铁饭碗

   《中国经济周刊》: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特别是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着“全民工”、“集体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苏海南:“全民工”、“集体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其实是用工“双轨制”问题的体现。不单是“全民工”、“集体工”的问题,现实中还存在着体制内的城镇职工或正式工与体制外的农民工或临时工、劳务工等用工“双轨制”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 :什么是用工“双轨制”?苏海南:用工“双轨制”一般是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基于劳动者不同的身份,形成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采用不同的使用方法, 给予不同的待遇;甚至在同样工作或同一岗位条件下,干同样的活,给予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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