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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竟贿赂旅行社 厦门披露鼓浪屿商业贿赂三大案例

来源:凤凰网 时间:2014-01-27 20:06:42

  为了揽客,酒店暗中支付旅行社“佣金”、旅游景点支付旅行社“促销费”、旅游购物店私下支付导游“回扣”……

  这些,叫商业贿赂,是一条隐蔽的利益链,在旅游景点、旅行社和无证导游间形成。

  昨天上午,思明区工商局在鼓浪屿举办“旅游市场整顿规范”宣讲课,首次对外发布鼓浪屿旅游市场商业贿赂整治,并揭露鼓浪屿商业贿赂三大内幕。

  工商部门还透露,在市政府驻鼓浪屿协同管理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小组统一部署下,去年10月以来,为配合鼓浪屿整治提升,思明区工商局加大对鼓浪屿景区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力度,抽调8名办案能手,组成专项执法小组,在三个月时间里,先后查处了10多起商业贿赂案。

  案例1 酒店给旅行社“佣金”

  鼓浪屿某酒店事先与旅行社签订一份《返佣协议》,对旅行社所安排入住的客人住宿房间约定两个价格:一为客人刷卡收银入账价,一为酒店与旅行社实际结算价,两者价差即为酒店暗中给付旅行社的“佣金”。

  该酒店的商业贿赂行为,很快被鼓浪屿工商所发现。经立案调查,2013年4月起,该酒店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与厦门两家旅行社进行合作,合作时按8%-10%佣金比例支付给旅行社。在合同的第一项中列有“旅行社散客价”和“旅行社底价”的标注,支付给旅行社的佣金就是用“旅行社散客价”减去“旅行社底价”所得的差额。

  工商人员指出,客人在酒店刷卡消费的金额实际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酒店与旅行社达成的实际结算金额,另一部分则为酒店需支付给旅行社的“佣金”。按照如实入账的原则,酒店开具给客人的发票也应当包含两个部分,即“住宿费”和“代收旅行社佣金”;旅行社收到费用后,其入账科目也应为“收酒店代支客人佣金”。

  然而,该酒店的做法实际上却是利用账外暗中以“佣金”利诱旅行社,从而达到吸引客源的目的,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为此,该酒店受到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据悉,去年10月以来,思明区工商局共查处15家酒店和对应的旅行社,罚没款近200万元,其中鼓浪屿上的有2家酒店和3家旅行社。

  案例2 景点付旅行社“促销费”

  旅游景点给付旅行社促销费进行“利诱”,从而争取更多交易机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这种商业贿赂形式,在厦门还是首次发现。

  据了解,鼓浪屿某大型旅游景点,门票门市价为90元/人,与旅行社签单结算价为50元/人。同时约定,为提高旅行社促销旅游景点的积极性,根据旅行社全年累计组团实际入馆参观人数,采取分档给予旅行社1-8元/人的促销费。促销费每年结算一次,次年1月前结算。

  据工商专项执法小组调查核实,该景点自2010年以来,先后与数十家旅行社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仅2012年,这个大型景点就为此支付给这些旅行社的促销费达200多万元,而其中不少旅行社是由挂靠在其旗下的“野导”带团前来参观的。

  据悉,一般“野导”拿每名游客门票差价30-40元,一名“野导”一天最高就可有3000多元的入账;旅行社则拿组团总人数年度“促销费”,多的一年可入账10多万元。

  案例3 导游吃购物店“回扣”

  旅游购物店与导游私下预先约定佣金支付比例,按照旅游团在旅游购物店的经营场所消费商品金额30%-50%的比例支付给导游佣金,旅游购物店支付给导游的佣金均填写团队信息单,导游收到佣金后则在回执单上签名确认,这也是商业贿赂行为。

作者:  责任编辑:由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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