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增加超过3% 业主还需“补钱” 漳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投诉乱收费
导读:国五条出台,各地房价仿佛坐上了“过山车”,涨了又涨,不见“跌”,在如此房价的背后,业主们同样遭遇了开发商的另类“涨价”,钻了购房合同的“空子”,变相向消费者收费。
市场信息报讯(记者辜英)“在城市里有一套房子。”是多数人的追求的目标。人们往往终其一生为这个目标而奋斗,好不容易攒钱买了一套房子,盼着了房子,又开始盼交房,好不容易交房了,却发现房屋的公摊面积增加超过3%,开发商却还需要我们“为其补钱”。开发商规避责任,称“合同约定没有指向公摊面积”,让业主找主管部门,业主投诉无果,大呼开发商“乱收费”
合同约定面积
各执一词业主呼“不公”
近日,漳州市芗城区悠乐社区6栋1403业主反映:“我购买了漳州芗城区悠乐社区6栋1403的房子,交房时在交接过程中,我查看开发商商提供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发现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增加了2.24m2(合同约定97.54m2,实测表为99.7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增加了0.48m2(合同约定79.03m2,实测表为79.51m2);公共部分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增加了1.76m2(合同约定18.51m2,实测表为20.27m2)。
根据合同第五条第2条‘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收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之规定,我须补交0.48+18.51×0.03=1.0353m2的房价款。但开发商以上述条款中“合同约定”是指总建筑面积为由,要求我方按2.24m2补交房价款,由此争执不下,6号楼共计102户,按此次增加的面积,6号楼共计增加约228.48㎡。业主们质疑,开发商是在向业主乱收费,他们根本没按合同约定执行?这笔补交费用如何鉴定?我们业主也咨询过当地建设局,但建设局和开发商互相推诿,到现在也没给我们个说法?”
漳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没有业主提出的那一条
3月22日,为了解“合同约定面积”的具体指向,及“产权面积纠纷”的始末,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漳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3月27日,漳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王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王律师表示:“你们采访函中提及的合同第五条第2条‘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收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我们跟业主签署的合同中没有这一条,我们签署的合同也是由福建省建设厅和工商局监制07年的商品购房合同,我们公司也是从漳州市住房建设保障局网上下载的,我们公司不可能造假。”
接着,记者继续询问上述争议为何得不到解决?是否与合同中没有上述条款有关?王律师告诉记者:“我们都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合同中只有对建筑总面积和套内面积进行相关约定,公摊部分的面积尚未提及,业主口中提及的6号楼公摊面积增加约228.48㎡,也是业主自己随意估计,没有参考依据的。而且,我们开发商也没有收到我们主管部门关于合同条款修订的任何通知,因此我们无法按照业主的说法进行收取。除非,我们主管部门正式下文,不然就是住建局科长打电话来说明,我们也是无法执行的。”
记者也向福建省住房建设厅借阅了编号为:MF-2007-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记者发现,在合同第7页,末端,第五条第2条的最后一句话为:“但共有分摊部门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为此,记者疑惑不解。
福建省住建厅:
公摊部门面积纠纷争议已做修补
到底其中“合同约定面积”是指的建筑总面积还是合同约定的公摊部分的面积?4月12日,福建省住建厅明确答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中,“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中的“其合同约定面积”,是指该合同中约定的共有分摊面积。
消协提醒:业主遇开发商乱收费
可保留证据,向工商、建设部门投诉
福建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业主:“在购房当中,遇开发乱收费现象,需保留证据,及时向工商、建设等部门投诉。业主也可联合起来向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