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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宜换包装“延长”保质期

来源:京华时报 时间:2010-03-18 17:25:52

    律师说法

    旧货换新装

    涉嫌欺诈

    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的陈柏苍律师称,我国对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包装标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有关情况。

    “若是化妆品旧货返回仓库,换成新保质期的包装,即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陈柏苍指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  责任编辑:金色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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