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久自行车委托天津一家自行车公司进行加工,900多辆自行车上市后出现退货问题,上海公司将天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退货的自行车由天津方面负责,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问题自行车系天津生产,一审被法院驳回了诉请。
上海永久自行车经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加工生产的“永久”牌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至2009年8月,各地超市陆续退回被告加工生产的“永久”牌自行车共计919辆,合计加工费192872元。因此,原告起诉,请求退回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行车919辆,上述车辆的加工费不再支付。
庭审中,被告天津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拥有多家生产加工商,被告仅承担了部分加工任务。另外,被告为原告所加工的自行车,所需用的零部件均由原告自行采购验收,被告仅负责加工组装,且被告为原告加工的自行车为70%成车,被告加工完成后经原告验收后,由原告进行二次加工,并添加“永久”头牌、加挂原告自己的合格证后,才送进超市销售。原告方也向被告方派驻了质量检验人员。且原告所提供的商品退货单,不能作为原告加工的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部分超市退车证明上,明确注明为调换等其他原因。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主张退回的919辆自行车均系被告生产,上述919辆自行车均存在质量问题且其质量问题是因被告造成的并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