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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莉丝汀向网友索赔百万败诉 称企业有容忍义务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13-05-05 16:55:23

  昨日,沪上知名食品企业“克莉丝汀”状告女大学生名誉侵权,索赔百万元一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克莉丝汀所有诉请遭驳回,但法院也对女大学生涉案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及告诫。

  “克里斯汀用地沟油”

  原告克莉丝汀公司诉称,2012年4月26日中午,克莉丝汀发现网名为“新闻小兵曹文艺”的微博用户在其微博发布信息称:“金山一家奶油厂被卫生局查封,里面的奶油都是用地沟油和外国的工业油制成的!克里斯汀等沪上知名蛋糕品牌都是从这家厂进货!”该信息发布后被大量网民转发。

  为此,克莉丝汀通过网络联系了该网络用户,其称系在人人网上看到名为“木心”的用户发布了这条私语后予以转载。克莉丝汀又通过网络联系了“木心”,木心称是从其母亲处听说,并未核实真假。

  事实上,克莉丝汀公司生产用奶油从未向金山的企业进货,金山所谓被查封的奶油厂与克莉丝汀也无任何合作关系。上述不实信息发布后,被数以万计的网民转发,导致质检、工商、食药监局等政府部门也到克莉丝汀工厂进行大检查,克莉丝汀控股公司在香港的股票价格下跌。

  克莉丝汀认为,木心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共网站上发布严重失实的信息并被大量转发,给克莉丝汀的名誉及产品质量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索赔100万余元。

  木心辩称,其在人人网上仅发布过两个涉案信息,且指称的是“克里斯汀”,并非指向克莉丝汀。木心发布信息前,金山区确有与其信息内容相关的传言,部分媒体也进行过报道,而木心在信息中也说明了是听其母亲所言,并未故意捏造事实。木心认为,自己在人人网上发布涉案信息,并非是针对克莉丝汀,也无意向社会传播,而仅是好友之间的私话,属善意的提醒。因此在本案中,木心的行为并无过错,且克莉丝汀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了损害,要求驳回克莉丝汀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木心虽否认其具体指称的是克莉丝汀,但提供的相应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市确实存在“克里斯汀”品牌的食品经营企业,且同为“沪上知名蛋糕品牌”,可以认定木心在涉案信息中所指向的即是本案原告克莉丝汀。

  知名企业有容忍义务

  同时,法院确认木心发布涉案信息前,金山地区确有油脂经营企业涉嫌违法采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及劣质食用油脂的情况,但却无直接证据证明克莉丝汀从上述企业进货,因此可以认定木心指称克莉丝汀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属不实传言。但是,克莉丝汀作为知名食品生产企业,在面对普通消费者质疑甚至是批评时,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徐汇区法院认为,木心发布涉及克莉丝汀的不实信息虽属不当,但影响有限,木心亦无侵权的恶意,且缺乏相应事实及证据认定克莉丝汀确因木心的行为而致名誉受到实质性损害,故克莉丝汀要求木心承担侵害名誉权之责任,难以支持。法院同时对于木心的涉案不当行为予以批评及告诫。据此,徐汇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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