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企業生產中應禁止六種行為,作坊食品不能進超市銷售。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將於4月1日施行。記者上午從市質監局獲悉,《北京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4個配套條例已起草,向社會征求意見。
該辦法禁止了食品生產企業的六類行為,包括:在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使用非食品用原輔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范圍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生產加工中添加藥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添加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將未經衛生部批准並公布作為新資源食品的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和使用。
同時,生產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地溝油,或者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等,相關部門應吊銷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另有配套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產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劑。並且,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業的委托加工;禁止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超市銷售生產加工的食品;作坊禁止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