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业内人士透露,为了避免进入召回程序后巨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少数厂商往往隐瞒产品缺陷,或者私下采取技术服务的方式对车辆进行召回维修。这样的做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这种维修的质量、进度和范围也并不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下,很难彻底消除隐患。张维云律师分析说,一些厂商明知这样的做法违背国家规定,但仍然照此操作,最主要的原因是违规成本太低。
张维云说,首先我们没有立法对生产商进行制约,目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一个规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也只是三万元。在欧美,产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话,会有一个很高的惩罚性赔偿。咱们国家没有一个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厂商没有因为避免巨额赔偿而主动召回。
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共召回汽车135万辆,相当于每100辆车中不足2辆被召回,而美国每100辆汽车中大约10辆召回,是中国的5倍。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每年仅几百万元的经费,使其对汽车缺陷的跟踪调查能力明显不足。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促进中国汽车业的长远发展,通过法律来保障汽车产品质量,加大管理投入,实行更严格的汽车召回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