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2003年1月27日由三联集团与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上市公司,并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上市公司。
对此,三联集团的书面回复中指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2003年1月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人;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然而,在2008年2月12日,三联商社股2700万股拍卖后,三联集团已经丧失大股东地位,因此该合同的生效条件已不复存在。
三联集团同时指出,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由于国美实际控制三联商社的合法性尚在诉讼过程中,所以“暂时没有要求其停止使用三联商标”。对此,孙一丁表示,“三联集团现在说如果不是大股东就不用把商标放入上市公司,这是混淆视听的做法。”
此外,三联集团在回复中指出,受当时政策、上市公司资本规模约束以及后来股市变化,增发受阻等原因,导致配送业务及其它门店未能全部置入上市公司。由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不可能完全避免,是否占用资金还需要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