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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6月1日实施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时间:2009-05-08 13:10:22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王燕如报道) 昨日(5月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公室了解到,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据了解,今年6月1日实施《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影响交通或者占用消防通道、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盲人专用通道或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及公共停车场建设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设置。

    停车场管理按照所属进行管理,属于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停车场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

    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它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实划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作者:赵静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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