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王燕如报道) 7月1日起,2009年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降低18元,但缴存最低基数670元不变。
昨日(5月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乌鲁木齐市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于5月1日开始,7月30日结束。住房公积金缴存新额度7月1日起实行后,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5%,上限不得高于12%;市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仍按原比例执行;自治区财政拨款的行政及事业单位仍执行原规定。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德荣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根据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111元,因此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7278元(29111×3÷12=7278),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1746元(7278×12%×2=1746),比2008年度缴存额度1764元降低了18元。
根据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2008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凡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2009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与2008年度一样。
另外,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今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