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东西,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以为里面是电瓶并告诉了数位工友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中午下班后没见失主认领就带回家中。让她没有想到的是,纸箱内是价值超300万元的足金首饰,于是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立案,对梁丽行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焦点。
正方:梁丽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梁丽的行为不但不算捡,而且是十足的“昧”,还有可能是“存心故意”。当同事发现不是“电瓶”而是“首饰”,并经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鉴定为真后,为什么还不上交?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存心想据为己有,似乎不言自明。
大家都同情弱者,但从法律角度看,女工恐怕难逃罪责。清洁工应该算是内部员工,就算是捡到的东西也应及时上交给机场,而不能带回家;当发现是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时更不能私分掉,构成犯罪是理所当然的。
反方:梁丽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素
梁丽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第一,梁丽将纸箱放入垃圾车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从她开始根本不知道纸箱内容物、及时公开告诉众工友捡物事实及纸箱存放地点,并明确表示“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的所作所为中足以得出结论。第二,梁丽也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情节,因为纸箱放在垃圾桶旁边,先有两人看护,而后两人跑进安检门,周围的近处再也看不到看管纸箱的人员,加之机场经常有旅客丢弃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梁丽依经验判断纸箱是旅客丢弃物或者遗忘物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第三,梁丽不存在“拒不交还”的客观要件。事实上,无论是在同事还是在警察面前,梁丽都坦然承认并毫不犹豫地交出物品。
清洁工拾金,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判盗窃,警示后人
网友[来自:114.138.235.*]:在这个案例里,侵犯人在拾得财物时没有主动报警,没有寻求有效途径将货物归还原主,且有侵占财物的企图,企图转移并隐藏财物;原主也没有放弃该财物的意愿,而且原主是因为侵占人的上述行为才导致财物丢失,这就已经构成清洁女工盗窃罪的成因了。
网友[我发言]:从法律角度看,女工恐怕难逃罪责。清洁工应该算是内部员工,就算是捡到的东西也应及时上交给机场,而不能带回家;当发现是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时更不能私分掉,。法律应该给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公论,而不能受“许霆案”影响,在“正义”夹击中发慌。
网友[来自:220.197.192.*]:应该定为盗窃罪,不过由于其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可酌情从轻。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主一不谨慎,离开一两分钟,物品就被人“捡”去,这种事情时有发生。
网友[来自:114.138.235.*]:应该定盗窃罪,这样才能促使社会形成拾金不昧的精神,否则会有更多人钻空子,打擦边球,大行其“盗”。
不算盗窃:捡垃圾是清洁工的工作职责
网友[鬼哭神号五弗散]:把梁丽的这种行为定性为盗窃罪,这样的做法是不妥的。虽然在客观上她把黄金带回家了,但最重要的是要判断她当时的主观意识行为。从报道上来看,她本身是位清洁工人,在垃圾堆放处处理一些垃圾本身就是可行的,况且那个盒子就放在垃圾桶旁,对普通人来说,这很有可能就是一样被丢弃的“垃圾”。但是她运气不好,捡到的是一件被人不小心遗失而且数目不菲的“垃圾”。
网友[新华游客]:从刑法角度来说,梁丽的行为构不成盗窃罪,对垃圾箱范围内的垃圾进行处理本来就是梁丽的职责范围。如果从民法角度来说,梁丽的行为属于贪小便宜,并有不当得利,这些应该是由失主来进行起诉的,不属于刑法范畴。
网友[推土机]:作为普通人该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犯了盗窃罪?比如你在路上,或者在垃圾桶旁边捡到了钱,就是犯了盗窃罪?别人不小心在你的户头上打入了些钱,那么户主就犯了盗窃罪?
清洁工拾金,能否算侵占罪?女工存心昧财,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网友[滑力加]:此案应当按照疑罪从轻原则,以涉嫌侵占罪起诉。其理由是:梁丽捡到他人遗失物,并故意拿回家,其行为明显是故意侵占他人财产。
网友[飞翔的小鸟]:惩罚是肯定的,你发现那么值钱的东西而不上交,又是在机场这个固定的场所。如果说起初认为是垃圾而捡了去,倒是可以理解,但是当发现是黄金时而继续占有,就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就不能再说是别人不要的垃圾了。
网友[红色多瑙河]:经过专业的珠宝鉴定后,得出是真黄金后,梁丽并未上交单位,何况私分他人财物这个事实已确定无误。因此,梁丽已经构成犯罪没异议,重要的是,要先弄清这究竟算“捡”还是算“昧”、“贪”、“窃”?这才是问题的焦点所在。
不算侵占罪,不存在“拒不交出”的要件
网友[交点荒谈]:梁丽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纸箱当时已经实际脱离了其主人的控制,可以认定这个纸箱及其内容物为遗忘物,但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的关键要件是“拒不交出”。而梁丽事件中恰恰不存在“拒不交出”这个情节,事实上,无论是在同事还是在警察面前,梁丽都坦然承认并毫不犹豫地交出物品,认定其涉嫌侵占罪缺乏法律依据。
网友[东辽河]:侵占罪由难服人。一般来说,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与此对比,梁丽案有两点明显不符:一是按照当时的情景,多数人会将旧纸箱判断为无人要的遗弃物而非遗忘物,梁丽不存在非法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故意;二是当同事告诉梁丽事主报警时,她表示第二天上班就交出去,当民警找到她时,她主动把纸箱交给了民警,所以不存在“拒不交还”的客观要件。
其他观点
除了上述针锋相对的观点外,其他一些网友也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
网友[凌空飞舞]:为什么梁丽在捡到这样贵重的物品后不去报案?只能说她有私心。捡到证件可以交,捡到珠宝首饰就不交,还是人品有问题。从此事还可以看出机场管理不到位,为什么清洁工捡到的物品都可以带回家?人无完人,谁的记性那么好,从来不忘记事情呢。机场本来就是服务性窗口,应该更加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