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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防卫过当:民意和正义的胜利

来源:  中国日报网站  时间:2009-06-03 11:53:04

湖北省恩施公安机关最后的调查确认,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件已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理起诉。邓玉姣是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一家宾馆的服务员,在当地三名官员要求其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情况下,将其中的一人刺死,并刺伤其中的另一人。

巴东县警方曾以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对这个案件进行调查。这个没有根据的指控引起网络和其他媒体对这个案件的强烈关注和讨论。

舆论倒向邓玉娇完全可以理解,也很自然。同三名地方官员相比,邓玉娇显然是弱势的一方。使大家感到非常费解的是,一个弱女子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去伤害一个地方官员。

毫无疑问,公众的正义感以及对弱者的同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代法律和法官的角色。但公众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却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被低估的。

法律不一定代表正义,只有公正和没有偏见的使用法律才能体现正义。

不可否认,中国的立法在过去的三十年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而且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已经成形。但有足够的法律是一回事,通过公正的执行法律而体现公正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对邓玉娇案件的调查很能说明问题。当地警方在未经过调查的情况下,先入为主认定邓玉娇故意杀人,显然不公平和不合乎常识。屡次在通报中修改案情中关键事实的描述也表现了警方不够专业的一面。

好在舆论发挥了监督作用,给警察施加压力要求得到事实真相。上一级警方的及时介入,终于使调查得以圆满完成,没有辜负公众的期望。

涉案的另一个名官员也受到了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

我们有理由为这个案件调查的顺利完成而高兴。但各地警方是否能够以公正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调查案件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另一个让我们感到欣慰的事实是,过去三十年法制的建设也培养了公众的正义感,并增强了他们对执法的监督意识。这无疑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继续推进有着深远的意义。(中国日报评论员朱渊编辑 张峰)

作者:  责任编辑:唯妮

最新评论共有 31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guest 来自(IP:202.83.241.*) 发表于:09-06-09 14:15:03
邓玉姣是反腐英雄!要表扬,要奖励!
guest 来自(IP:61.183.23.*) 发表于:09-06-04 00:58:53
邓玉娇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完全是强奸民意!是替黄德智脱罪!!
guest 来自(IP:113.56.83.*) 发表于:09-06-03 23:03:10
什么叫法律不一定代表正义?你觉得我国的法律不代表?你怎么能这样诋毁我国的法律呢?
guest 来自(IP:211.143.10.*) 发表于:09-06-03 22:46:34
邓玉娇事件,很多媒体或文章拿民意、民愤说事!如果邓玉娇就是因为“扯拉推搡”杀人,而警方给于“防卫过当”,也许是因为民意!!!不是!!!更不不是!!!警方已开始就褒渎了法律!!到了湖北警方最后的通报,简直是令人吃惊或震撼的程度!是强迫---拒绝---尾随---纠缠---暴力---要强奸!才导致杀人!退一万步说,如果邓贵大等人不是在休息室内,而是邓玉娇追到了大厅里,防卫过当才能成立!!因此邓玉娇案件,从一开始就是--胡作非为---混淆是非;发展到--为所欲为----颠倒黑白!!!必须追究执法者的渎职与包庇罪;必须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guest 来自(IP:58.19.173.*) 发表于:09-06-03 21:15:06
在我国一党执政的今天,民主政治深得人心,法制已比较健全,此案关键是看怎么公平公正执法!这是民众所期待的。
guest 来自(IP:112.112.128.*) 发表于:09-06-03 21:00:34
田力:邓玉娇案,切莫以民愤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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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论点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执法者必须公正无私,而不是警匪勾结、徇私舞弊、官官相卫、权钱勾结。如果是执法者犯法,玷污法律,用人治代替法治,他们让纳税人养着却屡屡利用公权侵害百姓利益,并且由于我们的体制原因,对各种腐败现象缺乏民主监督和约束力量,那么网络民意监督,就是不幸中的万幸,就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与丑恶抗争的力量。想想看,这些年来如果不是网络力量,将有多少个冤案发生、有多少个为非作歹的罪犯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危害广大百姓利益?换句话说,不能以民愤代替法律,前提是法律没有被玷污,必须有一个没有被人治所替代的法律存在着。
guest 来自(IP:60.18.28.*) 发表于:09-06-03 19:45:15
如此正当防卫,十亿中国人都一眼看明白,又是一场戏弄网民的阴谋。
yinhe 来自(IP:61.180.202.*) 发表于:09-06-03 18:10:56
体现了和谐社会,不会让坏人得逞。
guest 来自(IP:202.102.253.*) 发表于:09-06-03 18:06:06
不公平,不是法律规定反抗强奸的时候对对方造成意外伤害乃至死亡不是属于正当防卫吗,怎么样才能算是正当防卫,是不是被强奸了之后才算是正当防卫,那还有反抗的意义吗,现在法律就是为上层社会服务的!!
guest 来自(IP:202.102.253.*) 发表于:09-06-03 18:01:04
不公平
guest 来自(IP:222.183.164.*) 发表于:09-06-03 16:30:55
邓玉娇案牵引出的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等的问题,就因为背景深,后台大,难道就不追查了吗?悲... ...
guest 来自(IP:220.189.226.*) 发表于:09-06-03 15:52:45
防卫过当等同于过失杀人,其实已被定罪,下一步就看如何判罚
guest 来自(IP:121.41.234.*) 发表于:09-06-03 14:45:30
邓玉娇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完全是强奸民意!是替黄德智脱罪!!
guest 来自(IP:59.44.96.*) 发表于:09-06-03 14:35:28
为什么会这样啊?
guest 来自(IP:59.44.96.*) 发表于:09-06-03 14:33:53
为什么会这样?
guest 来自(IP:59.44.96.*) 发表于:09-06-03 14:32:59
十几亿人都知道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十几亿人期待着法院能够公正的对邓玉娇案做出公正的判决,不要倾向于权势,要尊重事实和真理。
guest 来自(IP:60.161.222.*) 发表于:09-06-03 14:08:15
水疗室,邓玉娇一脚把黄德智踢下床来,正中“下怀”,怕羞,只好到外地治疗。
guest 来自(IP:60.161.222.*) 发表于:09-06-03 14:07:39
黄德智应该判刑啊!
guest 来自(IP:123.11.0.*) 发表于:09-06-03 14:04:47
这事怎么捅到网上的,要是没捅到网上又会如何?警方先入为主的案情,一而再的更改案情.....是不是我们不服的话 还会该?说实话,我不是针对巴东警方。我说的是政府:为什么人民政府里出了这一处处闹剧?躲毛毛,天价xx,最豪华xx,超nb城管,.....
guest 来自(IP:58.38.13.*) 发表于:09-06-03 13:59:37
过当的,不是邓玉娇,而是黄德智等人。他们原是想花钱买春的,遭到邓玉娇明确的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强迫手段,就“过当”了。当成了涉嫌强奸的犯罪,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杨可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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