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公安机关最后的调查确认,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件已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理起诉。邓玉姣是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一家宾馆的服务员,在当地三名官员要求其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情况下,将其中的一人刺死,并刺伤其中的另一人。
巴东县警方曾以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对这个案件进行调查。这个没有根据的指控引起网络和其他媒体对这个案件的强烈关注和讨论。
舆论倒向邓玉娇完全可以理解,也很自然。同三名地方官员相比,邓玉娇显然是弱势的一方。使大家感到非常费解的是,一个弱女子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去伤害一个地方官员。
毫无疑问,公众的正义感以及对弱者的同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代法律和法官的角色。但公众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却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被低估的。
法律不一定代表正义,只有公正和没有偏见的使用法律才能体现正义。
不可否认,中国的立法在过去的三十年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而且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已经成形。但有足够的法律是一回事,通过公正的执行法律而体现公正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对邓玉娇案件的调查很能说明问题。当地警方在未经过调查的情况下,先入为主认定邓玉娇故意杀人,显然不公平和不合乎常识。屡次在通报中修改案情中关键事实的描述也表现了警方不够专业的一面。
好在舆论发挥了监督作用,给警察施加压力要求得到事实真相。上一级警方的及时介入,终于使调查得以圆满完成,没有辜负公众的期望。
涉案的另一个名官员也受到了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
我们有理由为这个案件调查的顺利完成而高兴。但各地警方是否能够以公正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调查案件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另一个让我们感到欣慰的事实是,过去三十年法制的建设也培养了公众的正义感,并增强了他们对执法的监督意识。这无疑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继续推进有着深远的意义。(中国日报评论员朱渊编辑 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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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论点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执法者必须公正无私,而不是警匪勾结、徇私舞弊、官官相卫、权钱勾结。如果是执法者犯法,玷污法律,用人治代替法治,他们让纳税人养着却屡屡利用公权侵害百姓利益,并且由于我们的体制原因,对各种腐败现象缺乏民主监督和约束力量,那么网络民意监督,就是不幸中的万幸,就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与丑恶抗争的力量。想想看,这些年来如果不是网络力量,将有多少个冤案发生、有多少个为非作歹的罪犯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危害广大百姓利益?换句话说,不能以民愤代替法律,前提是法律没有被玷污,必须有一个没有被人治所替代的法律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