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李卫东(左)向本报记者讲述逃亡过程的辛酸 本报记者魏光敬摄
2009年5月6日,庭审结束后李卫东的心情很复杂 本报记者张杰摄
裁定对李卫东挪用公款一案,终止审理;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依法没收,由法院上缴国库。
法理该案发生于1989年6月13日,1990年5月李卫东外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案已过了15年追诉时效。
法庭上
他想放声大哭,却又想开心地笑
昨日,拿在手中的一纸判决,李卫东逐字逐句不知读了多少遍。内心无以言表的感受,让他想放声大哭,却又想开心地笑。如此反复到最后,他还是选择了静静地坐在桌子边,拿出纸和笔,写下了这一刻他最想说的话。“法院终止审理的判决结果出乎我的意料,所以我现在的心情只有感谢二字,感谢西安市检察院对我的人性化处理和西安市中级法院的公正依法审理……”
裁定后他的打算
“想做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20年前,我是个无知而又莽撞的青年;20年间,我是名背负罪恶的逃犯;再过20年,我希望自己回头看时,能看到自己也是一个对社会、对家庭作出过贡献的人。”昨日,李卫东说,这份意外而又真实的判决,意味着自己新生活的真正开始,今后,他一定会踏踏实实工作,勤勉做人。
李卫东同时也劝勉那些曾和他一样,但今天还在逃亡路上的人,“只要你回头了,悔悟了,法律一定会给予你宽容。”
他的经历
出逃:18年里每天都很担心
今年41岁的李卫东出生于西安市,20岁时进入西安市木材公司第四供应站任出纳。1989年,李卫东在任出纳期间,伙同木材公司第四供应站负责人李某(已判刑),采取在支票上私盖印章的手段,将供应站6万元资金汇至四川一汽车制造厂,以李某个人名义购买两辆面包车进行营利活动。
此间,李卫东接受了李某给的一台价值1000余元的18英寸如意牌彩色电视机,还分得所购买两辆面包车的运营利润人民币1万元。1990年,西安市木材公司成立专案组对李某进行调查,李卫东害怕事情败露,于1990年5月15日外逃。
外逃18年,李卫东度日如年,他说:“我每天都很担心,从来不敢和家里人联系。只想多攒点钱,替自己赎罪。”
开审:“我认罪,我服判”
2008年8月26日深夜,难以忍受逃亡生活的李卫东从武汉返回西安。第二天,他在本报记者的陪同下,走进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自首。
2009年5月6日,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李卫东显得非常平静和坦然,他很懊悔年轻时被金钱冲昏了头脑。他说,外逃的18年间,他每天都生活在麻木和恐惧中。由于没有一个正常人的身份,又感觉自己背负罪行,虽然碰到过一些机会,但一直不敢有成家念头。
外逃的头三年,李卫东在武汉上了个财会专业的自考大专,以后的大部分时间,他隐姓埋名,靠在一些公司和企业做财务工作,打工赚钱。当主审法官问他,你现在怎么看你多年前的行为时,他回答:很后悔,也很内疚,希望法律能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庭审进行的三个小时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及所犯罪行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罪进行了激烈控辩。而李卫东对公诉人的指控,几乎没做任何自行辩护,他只是多次重复说,“我认罪,我服判”。
法院裁定
已过时效终止审理
昨日,西安市中院对李卫东挪用公款一案,下发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李卫东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管理公司账务过程中,伙同他人挪用公款6万元用于买车营利,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卫东等人挪用公款购买的两辆面包车,于案发后被扣押并已发还木材供应站。经查,该案发生于1989年6月13日,1990年5月李卫东外逃。
法院认为,李卫东是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逃跑的,故其犯罪行为应追诉时效性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案已过了15年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及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法院作出裁定:对李卫东挪用公款一案,终止审理;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依法没收,由法院上缴国库。
法理探究
追诉时效法律咋规定
昨日,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朱继霖律师介绍,根据1997年新《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