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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捡300万金饰:女清洁工"盗窃罪"来得有些憋屈

来源:新华报业网 时间:2009-05-13 08:47:16

 

漫画  朱慧卿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检方认为不妥,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专家认为梁丽案的意义大于许霆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5月11日)

    “捡”到贵重首饰被起诉,不能说没有道理,但以盗窃罪论处,还是有些说不过去。

    首先,这位女清洁工是在上班时间“捡”到东西的,没有去偷,属于履行职务期间的不法所得,怎么能说是人家“盗窃”呢?盗窃最起码的要件是故意为之,但那箱首饰遗落在机场大厅的某个角落,正好是女清洁工的打扫范围,她去“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与临时起意的偷盗行为有本质的区别。要说错误就是女清洁工“捡”到贵重物品没有及时报告。但这也与机场方面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关,要不然以前“清洁工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怎么就没见处理?捡到小东西大家都相安无事,捡到“案值”大的东西就成了盗窃罪,这上哪儿讲理去?说句不该说的,如果那位乘客遗落的不是首饰,而是一包毒品,清洁女工是否要被定为“窝藏毒品罪”?要知道,盗窃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非法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有关部门对清洁女工的起诉范围舍弃了职务侵占罪而认定是盗窃罪,实在有些柿子拣软的捏。

    要注意这种现象:弱势群体触犯法律,有关部门总是“就高不就低”,贪官污吏接受处理,法律部门大多是“就低不就高”,比如最近曝出的四川宜宾税务分局长“买处”,最后未被定罪,只是被罚款了事。相比之下,女清洁工“捡”到首饰,就被认定为盗窃罪实在有些憋屈!    查俊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最新评论共有 2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guest 来自(IP:61.145.59.*) 发表于:09-05-13 09:04:00
有丢就有拣.谁让她丢了?还给她就不错了.不犯法。
guest 来自(IP:119.128.187.*) 发表于:09-05-13 09:02:48
法律究竟是啥~~~
拣东西也犯法?还说是人家“盗窃”?我们国家的"警察叔叔"您拿着咱纳税人的钱不觉得手发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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