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梅在娘家又住了一个多月,哥嫂见状便说:“有家终究要回,住在娘家也不成体统。”听出弦外之音的吴青梅拎着包袱,借口回家,离开了娘家。
该何去何从,吴青梅心中一片茫然。不知不觉中,她走到了杨茂金留下的房子前。2008年5月的一天,吴青梅找到杨龙、杨虎,说了自己想暂住一阵的想法。不料,话未说完,就被杨龙、杨虎打断了,兄弟俩坚决不同意。这让吴青梅十分伤心,她照顾了杨茂金一年多,兄弟俩却如此绝情,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想到这里,吴青梅突然想起自己有遗嘱在手,便问道:“你爸临死前将房子送给了我,难道我住一阵子都不行吗?”“我爸说过吗?我们怎么不知道?”兄弟俩反问。吴青梅拿出杨茂金的遗嘱给兄弟俩看。“的确是爸亲笔写的”,杨龙看过后对杨虎说,杨虎看后也点头称是。
尽管对遗嘱无异议,杨龙、杨虎兄弟还是不肯让吴青梅居住。无奈之下的吴青梅只得求助于法律。
2008年10月,吴青梅将杨龙、杨虎兄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兄弟俩遵照遗嘱,将房子交付给她。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杨龙、杨虎不能接受。“你不过是我们雇请的保姆,充其量也不过陪我爸睡了一年多,凭这些就可以要房子。”兄弟俩坚决拒绝,态度明确。
2008年底,芷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查清吴青梅乃有夫之妇、曾与杨茂金同居等基本事实,不过,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遗嘱的效力,无疑是案件的关键。可遗嘱究竟有无效力呢?这让办案法官反复思索。从《继承法》的角度分析,遗嘱乃杨茂金神志清醒时亲笔书写,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受遗赠人吴青梅身份特殊,说她是保姆,她的工作性质又超越了保姆的工作范围;说她是“二奶”,这显然是对她人格的侮辱,也并不客观。杨茂金将遗产赠给吴青梅,纯粹是出于感恩心理,两人之间是真情交流,绝不是金钱交易。可是,人们虽然可以为她和杨茂金之间的真情感动,但这也不能改变他们不道德的一面,毕竟吴青梅是有夫之妇。遗产赠二奶,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遗产赠保姆,法律可以支持。可是,吴青梅介于二者之间,法律如何才能寻找到平衡点呢?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吴青梅对杨茂金的照顾,也可以说是对一个空巢老人的精神抚慰。让一个身患绝症的空巢老人老有所乐,难道就不能给予物质的补偿?一个空巢老人要报恩,难道还要受如此多的束缚吗?何况,杨茂金老人并不一定知道吴青梅是有夫之妇,如果判令遗嘱无效,从杨茂金老人的角度看来有失公平。
2009年3月,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吴青梅与丈夫未离婚,虽然是以保姆的身份照料杨茂金,但后来发展为同居,超出了保姆的义务范围,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德,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据此,驳回了吴青梅的诉讼请求。
尽管判决如此,吴青梅却并不绝望,因为在判决书中还有这样一句话:“对吴青梅照顾杨茂金时的劳动报酬,可另行起诉,向杨龙、杨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