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 页 加为收藏

性侵幼女案:"嫖宿幼女案"律师为何缺席

来源:china 时间:2009-04-10 17:28:21

  据《京华时报》报道,8日,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他们表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出自"为法律打工"的律师之口,让人骇然。然而,该案中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却一起缺席,并都公开如此表示,难道作为律师,他们不知道这是有悖律师的职责吗?

该案从一开始就被该县检察院定性为嫖宿幼女案,以至各类媒体一直沿用这一说法。其实,这是明显有问题的罪行指控和定性。

法律规定,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该案中被侵害对象均为中小学生,她们受到刘某、袁某等人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后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故而对被告人的罪行定性是错误的。

在该案新闻通气会现场,有记者提出:为何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该县一位姓陈的检察长称,这是为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嫖宿幼女罪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

这是公然的忽悠。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幼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只能判有期徒刑。这位陈检察长所谓的严厉打击,恰恰是避重就轻。

该县检方将强奸幼女罪指为嫖宿幼女罪,肯定会让这些律师非常为难:如果自己公然指鹿为马,汹涌的民意和自己的良心恐怕都不答应。这恐怕才是这些律师缺席的真正原因。

成彪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上一篇:性侵幼女案:道德与法治的双重失灵
下一篇:没有了
最新评论共有 7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guest 来自(IP:125.71.187.*) 发表于:09-04-12 00:33:32
这么强的陈检察长,应该升为最高院检察长。
282151400 来自(IP:124.73.96.*) 发表于:09-04-11 21:56:55
无耻
guest 来自(IP:202.107.11.*) 发表于:09-04-11 00:50:01
无论女孩是否自愿,她不满14周岁,就是强奸!!!难道我们的检察院不懂吗???法院不懂吗???法律啊!!!难道遇到官就变了吗???!!!
guest 来自(IP:222.71.230.*) 发表于:09-04-10 20:23:37
太扯淡啦
guest 来自(IP:218.58.59.*) 发表于:09-04-10 19:02:29
不管是谁都应该从重从严处理。判死刑也不为过!!!!!
guest 来自(IP:218.58.59.*) 发表于:09-04-10 19:00:34
当地检察院 显然是傻逼。我认为中国的检察机关应与行政部门分开并且同等级的检察机关与不受行政部门干涉。应依法处理违法现象现象。
guest 来自(IP:118.125.238.*) 发表于:09-04-10 18:01:39
这种官员,不晓得生有女儿没有?将心比心,这种人不能被称为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推荐新闻图片
热点关注
图片新闻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