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8日,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他们表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出自"为法律打工"的律师之口,让人骇然。然而,该案中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却一起缺席,并都公开如此表示,难道作为律师,他们不知道这是有悖律师的职责吗?
该案从一开始就被该县检察院定性为嫖宿幼女案,以至各类媒体一直沿用这一说法。其实,这是明显有问题的罪行指控和定性。
法律规定,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该案中被侵害对象均为中小学生,她们受到刘某、袁某等人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后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故而对被告人的罪行定性是错误的。
在该案新闻通气会现场,有记者提出:为何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该县一位姓陈的检察长称,这是为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嫖宿幼女罪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
这是公然的忽悠。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幼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只能判有期徒刑。这位陈检察长所谓的严厉打击,恰恰是避重就轻。
该县检方将强奸幼女罪指为嫖宿幼女罪,肯定会让这些律师非常为难:如果自己公然指鹿为马,汹涌的民意和自己的良心恐怕都不答应。这恐怕才是这些律师缺席的真正原因。
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