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5岁的王彩云只有中专文化,2004年8月应聘到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原海南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2007年5月更改为现名,是海南师范大学下属国有事业单位)饮食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安排到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高中部食堂任微机操作员,具体负责学生食堂、超市“金龙卡”收款充值工作。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7日期间,王彩云在每次收取学生“金龙卡”充值款时,都仅在微机上为卡账户充值,但不将卡款全部存入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银行账户,同时以虚立“补助”方式将部分款额直接存入邝某等已毕业学生不再使用的“金龙卡”账户中,以使收支账目平衡,然后再以撤户取款为名,直接将这些截留的充值款占为己有。经司法会计鉴定,王彩云以上述方式共套取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现金2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