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承认,自己从谭家拿了钱,他辩解说:“1万元是他们给的‘辛苦费’。女儿怀孕生娃儿的事,我事先一点都不知道。知道后我也气得不行。谭进知的母亲在唐愉生子后还怀疑过这孩子是不是谭家的血脉。我气不过,就谎称唐愉生的孩子是黑户要被罚款,就找谭家要了4000元。”
谭进知也极力声称自己是受害者。他说,唐愉到自己家是通过一名姓谭的媒人联系的。“她当时说唐愉有18岁了,开始我并不知道唐愉有精神病。我的父母均已80岁高龄,我想找个媳妇过日子。经介绍认识唐庆荣后,他说要1万元才肯交人。”
他说,2007年11月15日,自己交给唐庆荣1万元,并没有明确到底是什么钱。
一张“收条”上写着:“今收到谭进知人民币陆千(6000)元正。”另一张“收条”上写着:“今借到谭进知人民币肆千(4000)元正。”
而今,张义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唐愉的监护权,但尚未开庭审理,当地已为唐愉办理低保,每月60元。
当地派出所负责人表示,正对此事展开调查,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不便透露更多细节。
监护需要另一双眼睛监督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未成年人监护过分倚重亲属,公权力介入有限的问题多年来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
唐愉的遭遇堪称典型案例,引起人们反思: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健全,对监护失位无能为力,是否需要建立对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如何才能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以避免“问题家长”的不当监护行为给孩子带来身心创伤?对监护的监督是否需要引入公权力?
“在监护问题上,多一双眼睛是有益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要研究婚姻家庭法的李俊表示,监护需要引入外部力量的监督,以尽量避免出现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
他说,引入这种监督需要把握好度。“从另一方面看,中国的父母往往对孩子有操不完的心,出于过高期望或教育方式不当而偶尔出现的打骂行为,不宜上纲上线,否则就会矫枉过正。”
在他看来,要实现对监护行为的适当监督,需要有限制地引入公权。
李俊建议,引入对监护行为的监督可以尝试一些具体的做法,比如,建立目击者报告制度,任何人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报告,举报属实可予奖励,奖励经费由监护人承担,接获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要实现对监护的监督,首先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努力,实现法规的配套,从制度设计上回答如何设立监护监督人,以及监护监督人如何行使监督权等问题,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国对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缺少外部制约,以至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状况。
基于继父继母虐待行为相对普遍的现状,有人提议,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时,由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充当“监护监督人”,以免未成年人在新家庭中遭受歧视。李俊则认为,该提议并不必要。“根据我国法律,离异
的双方都享有监护权,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共同监护。因此,作为监护人的离异一方,尽管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但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未丧失,又怎么能扮演好‘监护监督人’的角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