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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契合创业板特点的发审保荐制度

来源:金融时报 时间:2009-04-21 12:09:37
    十年磨一剑。随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中国创业板市场历经十年的磨炼终于要正式起步了。

    然而,我们究竟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在制度建设上将要进行怎样的创新?如何避免创业板不再像当初的中小企业板一样重新沦为主板的“复制品”和“克隆版”?日前,证监会就修改《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将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审委,引入更多行业专家进入审核环节;加大保荐机构的责任,延长持续督导期等。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创业板发审制度与保荐制度的改变,体现出证券市场管理理念越来越成熟,将奠定创业板市场走向成功的良好基础。

    创业板特点决定

    发审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创业板市场主要吸纳的是那些具有高新技术或专利、具有较高成长性或有增长潜力的中小公司。较之主板市场,创业板上市门槛相对较低,一般具有规模较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市场风险更高。 

    新修订的《发审委办法》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正是针对创业板市场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在现行的发审委制度和保荐制度基础上,为其量身定做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发审委的专业审核功能,发挥保荐人的作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风险。

    既是“量体裁衣”

    又体现审核专业化要求

    无疑,创业板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创业板与主板不同的发行审核理念。首先,主板看重的是成熟企业,关注的是企业未来发展空间,在发行审核时有历史经验可参照;而创业板企业除了技术创新外,可能会出现一些崭新的发展盈利模式,难以完全照搬主板市场的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

    其次,创业板企业多为“五新三高”企业,行业覆盖面广、行业细分程度更高,成长性界定标准更加多样,在发审层面上对专业化要求更高,需要不同领域的专家进入审核环节,并借助更广范围的行业专家意见,才能避免鱼龙混杂,才能让真正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借助创业板这一平台发展壮大。

    第三,提高发审效率的需要也要求一个不同于主板的、独立的发审委员会。与主板市场动辄融资几十亿元、几百亿元乃至上千亿元相比,创业板企业融资规模平均只有1亿元至2亿元,可以确定“批量发行上市”将成为今后创业板市场的常态,发行速度较主板相对来说要快很多,而现有的发行审核费时较长,这要求有独立的创业板发审委,来切实落实创业板企业的审核工作。

    创业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创业板市场的推出要求原有发行审核制度作出适当分层、分类管理审核,由现行的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组成的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可以说,创业板发行审核、保荐制度的创新,是从制度上确保了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强化保荐人责任

    有助于降低创业板风险

    保荐制度是证券发行上市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步骤,实施五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较高的风险性仅对《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一方面加强了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应的个别条款作出了适当调整。

    从创业板IPO办法规定的上市标准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基本上是脱离了最初的创业期,正处于成长期但还远未到成熟期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保荐人督导期延长至三年,适应了创业板目前的定位和基本特征,也进一步强化了保荐人的相应责任,是对创业型企业质量与发展的保障,也是针对创业板特性提出的严格要求,有利于创业板的平稳推出和长远发展;要求保荐人针对企业业绩等定期报告出具独立分析报告,则主要是出于创业板企业波动性强、业绩不稳定的特点,创业企业在初创期,报表披露并不能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保荐人的分析报告将极大地增加创业板公司的透明度,也增加公众了解公司的更加专业性的信息渠道,对于投资者理性投资,减少市场风险具有积极意义。而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0%,将不追究相关保荐人责任”的规定,则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波动高的特点,有利于保荐人以更平和的心态,履行专业职责。

作者:李侠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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