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创业板筹备过程中,就曾提出过在发审委外设立咨询委,后因咨询委定性不好确定而一度取消此想法,现在看来,35人固定数量的发审委员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的细分行业。
当然,咨询委委员没有表决权,相当于发审顾问,为证监会相关部门在预审时提供咨询,如行业走向、存在哪些问题、技术含量如何等给出专业意见供参考,但其意见并不作为发审委审核的必备文件。同时咨询委委员人数将是弹性的,无硬性名额限制。
对于发审委委员的监管,《发审委办法》规定仍采取现在的模式,即把发审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以提高股票发审的质量和透明度,便于监督。
同时,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委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还建立对发审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保荐趋严
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对创业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与主板保持总体一致,保荐的原则、理念和内容也与主板没有明显差异,但针对创业企业的特点,作出了一些适用于创业板的规定。
首先是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市后的督导期延长一年。主板是要求上市以后当年的剩余期限加上2个独立的会计年度,创业板则延伸到3个会计年度。同时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也较主板延长1年至2年。
“这是考虑到创业企业小、稳定性差,扶上马还得送一程,这是区别主板做出的特别安排,也提高了对保荐机构的要求。”前述新闻发言人说。
其次是建立保荐机构对所保荐公司的跟踪报告制度。《保荐办法》要求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发布年报、中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此跟踪报告。
此外,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当然,对于保荐代表人在督导期内跳槽,则其跟踪报告如何处理、如何履行督导义务等情况将会在进一步的细则中予以明确。
“可以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将保荐责任落到实处,同时通过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等多方面对于创业板公司的报告分析,丰富市场信息源,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广阔的渠道。”前述发言人说。
创业板保荐规则非常重要的一个调整是,“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这一规定将只适用于主板,而对创业板则不再做此要求。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证监会曾对此做过调研,有多数意见认为,创业企业业绩不稳定是常态,而主板企业处于成熟期,不稳定才是不正常的,因此按此标准要求创业板,则保荐代表人“大多数很恐惧、很害怕,因为责任很大”,最终做了此技术处理,创业板公司保荐机构遇到类似情况不受此约束。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我们放松了对于创业板保荐机构的监管,其实这一条完全由于创业企业的特点、本身的规律、特质不同于主板固有的属性,做出的合理调整。”前述发言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市场一直担心的是否允许保荐代表人同时做创业板和主板项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回答本报:对此不做限制。对于同一创业板项目是否需要像主板一样由两个保荐代表人签字,尚未有明确说法,但将“适当放开”,此类规定将在更进一步的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