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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反被冤: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赔7.9万元

来源: 时间:2010-01-08 12:42:00

  事故认定李凯强无责任

  2008年9月3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显示: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

  “既然没有认定我负该事故责任,就不能认定是我的行为给宋林造成了伤害。”李凯强辩解。

  他的律师也认为,无法查证,可以说,李凯强无责任。

  同样,李凯强父亲说,法庭上,老太太对于李凯强是咋撞伤她的腰的也是一带而过。老太太说,她被撞后,先后去了北京、息县等一些医院看病。

  这让李凯强的代理人感到可疑:“骨折了,咋还跑那么远?”

  代理人说,宋某的伤既然是骨折,骨折病人最怕挪动,不可能多次去多家医院治疗。

  同样可疑的还有老太太前后两份伤情鉴定书的法律效力。

李凯强代理人说,从宋某提交的两份司法鉴定看,一份鉴定结论是9级伤情、一份是8级伤情,两份鉴定意见书都没有附上职业证书,系宋某的单方鉴定,该鉴定机构也没有资质。

  对于宋某提交的一份“录像光盘”,代理人说,录像光盘里的内容全是事后媒体采访现场各方当事人的说法,不是第一时间的现场情况,也无法证明宋某的伤情是李凯强造成的。

  是否碰瓷无法认定,判决是公正的

  担任该案的法官说,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老人是碰瓷,李凯强是被冤枉的。法庭上,虽然李凯强家人说是当时他扶老太太,并非撞着她了,但李凯强并未提供有力证据。对于老太太的伤情鉴定机构也提出质疑,是单方说法,李凯强庭前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法院采纳了老太太方的伤情鉴定结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无法查证事故责任是其中的哪一方,那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50%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也是公正的。

  多方找到的一位证人可以作证

  昨天,记者多方查找,终于联系上当天现场的目击证人之一——张师傅。他说,当天他骑自行车路过河医立交桥转盘处,“那位老太太在我后面,60岁左右,摔倒了,坐在地上叫住前面的小伙子(李凯强):‘你撞住我了……’”听到喊声,小伙子下来了,“其实,当时小伙子在老太太前面的,根本不应该碰到老太太。”张师傅马上想到这个老人是碰瓷,因为那段时间碰瓷的特别多,他也有些气愤,还停下来看了一会儿,后来交巡警都来了,“我当时看不过去,给小伙子父亲留了个手机号,说有啥事,我可以给你作证。”

  当听说小伙子因此吃官司赔偿老人近8万元,家人正找目击证人时,张师傅说可以作证。

  如果2008年8月21日15时你恰好从河医立交桥下经过,如果发生这起交通事故时你恰好在现场,如果你对当时的真实情况有话要说,请拨打本报热线6765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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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讲述的车祸经过 老人骑自行车撞上他的电动车后轮


 

  

老人讲述的车祸经过 小伙骑电动车撞住她的腰

 6日下午,一位19岁的小伙来到晚报。

  他的名字叫李凯强。一坐下他就迫不及待地问起记者: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记者回答“肯定会”。

  他摇摇头,又问:“现在谁能证明我的清白?我当时是在救人啊。”

  接着,他讲起了2008年8月21日,还是大学生的他,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老人和前几天收到法院判他赔7.9万元的故事。

  他想找到当天的目击证人。

  他重复最多的一句话:“我是清白的。”

  他是救人者还是伤人者?她是碰瓷者还是受害者?老太和年轻小伙的故事吸引本报关注,事实的真相也许读者能帮我们揭开。

  一份判决

  小伙赔偿“被撞”老太7.9万元

  2009年12月28日,二七区法院给李凯强下达了一份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是这样的:

  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原告宋某驾驶自行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

作者:  责任编辑:红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