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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婕代言三鹿奶粉成被告 名人与商家,谁“连带”谁?

来源:中华传媒网 时间:2009-06-17 17:48:38

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2月25日,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程序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新增了这样一条。

  名人代言,真的要受到商家的“连带”吗?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这个老问题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说来容易操作起来难

  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成问题。问题是,在时间上怎么界定?

  以三鹿奶粉为例,名人邓婕、倪萍等都为其代言,但她们代言时,三鹿不仅是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产品,而且还是中国名牌、免检产品。三聚氰胺的发现,连专业检测机构都是“马后炮”,你凭什么对连三聚氰胺这个名词都不懂的名人如此严格要求?再说了,名人作出判断的标准还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信国家标准,也错了?

  所以,人们出于泄愤谴责名人情有可原,但真要“连带”,恐怕在时间上就难以界定。如果食品安全法追究“代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后来被检验证明是不合格的产品”的名人的连带责任,那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而如果追究“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后仍为其代言的”名人的连带责任,这等于是笑话一个:名人们再无法无天,也不会明知故犯吧!

  还有,既然说到名人,那名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名人在大小、地域、法律上怎么区分?看来,一句话要变成法律上可执行的条文不是一桩简单的事情。

  倒是名人受了企业的“连带”

  虽然不排除有个别名人会为了一己之利坑害消费者,但是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名人,一般是不会不拿自己当名人的。

  从唐国强代言北京新兴医院、刘嘉玲代言SK-Ⅱ,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葛优代言亿霖木业,名人代言的商品欺骗消费者的事件不断发生。从这些名人代言的结果来看,应该说,受伤害的除了消费者,还有名人自己。当公众愤怒地提起这些事情的时候,不也是连带着骂了他们?

  名人们之所以受了连带不敢吱声,主要原因还是他们拿了商家不低的代理费。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你受了欺骗有再多的苦水,恐怕也只能往心里咽。

  从这个意义上说,名人并不是不想代言名牌产品,只是当他们翻看着由各个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奖状的时候,他们实在分不出孰好孰坏。本来是他们受了不良企业的蒙骗,不良企业坏了他们的名声,但现在反倒要追究他们的连带责任,谴责他们误导消费者,这是哪跟哪儿的事儿啊。

  从消费者的角度讲,名人也是普通人,不是专业人员,他们没有火眼金睛和未卜先知的能力,所以如果有关部门真要追究他们的连带责任,恐怕也需要追究代言食品的普通人的连带责任。

  名人损害企业的事也不少

  上面说企业连带影响名人,名人委屈,其实,国内外名人代言后因自己言行不慎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情也不少。

  不久前,奥运金牌得主菲尔普斯吸大麻的照片出现在英国小报上之后,凯洛格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与他的代言合同。数天后,曾在全国电视和广播中为绿箭口香糖唱广告歌的艺人布朗因为涉嫌威胁一名女子被指犯有重罪。

  名人代言前不也是光辉形象一个吗,你怎么会想到他(她)突然变成犯人了呢?一个企业再大,也不会为了请个名人而调动警方吧,再说,谁能保证今天是好名人,明天变成坏名人?

  据美国一家品牌和娱乐咨询公司对今年格莱美奖电视转播中播放的广告开展调查后发现,只有7%与音乐或电影有关的广告使用了名人,去年和前年的比例分别是13%和21%。

  这也就是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开始权衡明星行为不端对品牌形成的损害。名人代言除了大笔投资,还有风险,你把公司的产品和某个明星面孔联系在一起,而当那个名人是个吸毒者怎么办?

  企业所做的无非是取消代言,大不了就是用特许经营协议来防范代言人行为不当。所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企业受了连带,也是无法追究名人责任的。

  不能因为是名人就究责

  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主体主要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于虚假广告代言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提及。

  国外虽然各有不同,但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广告法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且广告明星必须是产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就会被重罚。而且,作为广告法规制定和执行机构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不同产品的广告,如烟酒、食品、减肥保健品和药物都有针对性的详尽规范,能比较客观公平地对虚假广告作出鉴别,名人广告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一样需要遵守法规。

  在西欧一些国家,大都注重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也很少靠明星脸来拉动人气。一方面是消费者比较理性,一张明星脸孔并不能让他们“头脑发热”;另一方面,商家也很“小气”,不太愿意花费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而同时,由于一个名人要将自己与一个产品捆绑在一起多有风险,也不敢随便接拍广告。

  在中国,由于名人都有大批追随者,商家便正常想到了“借名人之光”,于是从食品、家庭清洁用品到药品、保健品,从演艺明星到体坛冠军,名人做广告司空见惯,以至人们开始非得要把名人代言单独拿出来制定一个法律条文。

  究其实,名人代言广告和普通人代言广告并无不同,在打击虚假广告方面,与其在名人上做文章,不如像许多做得好的国家一样,在完善法律法规上做文章。名人也是人,他(她)只不过比普通人影响更大一些而已,实在用不着单独制定法律条文,否则,怎么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华传媒网)
作者:  责任编辑:拓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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