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某个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代言该产品的明星便会大喊“冤枉”。明星代言者“冤”在何处?无非是第一不知情,第二还是不知情。不知代言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不知代言产品背后存在诸多问题。在代言产品面前,明星们彻彻底底成了一个“盲人”。说明星们“冤”,看起来确实很冤。他们既不是什么质检部门,更不是什么调查部门,自然是身在“冤”中。
可问题是,只要你一代言,你便和代言产品脱不了干系。代言,简而言之就是指明星在某方面或某种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发言。代言者如同产品的“标签”一样,贴在了产品身上。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之前,总会先去看一看该产品的宣传以及包装标签等。正因为消费者看了你的代言,相信了你的“娓娓道来”才购买了该产品。而当某种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明星代言者和该产品便脱离了关系么?这个“标签”,说撕掉就可以撕掉?
在国外许多国家,明星代言某种商品,必须是明星亲自使用过并在使用中受益,否则便不具备代言该商品的资格。可在我国代言某种商品,根本没有这些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商家出具了相应手续或证书,明星们便可以“欣欣然”接受并为之代言。一些明星不但没有亲自使用过其代言的商品,甚至于在代言前都没有听说过该商品。我们见到一年代言几种商品者有之,一年代言几十种商品者也有之。若代言者必须一一使用,恐怕要累垮一部分我们“可亲可敬”的明星了。
其实,对于一些明星而言,只要代言费“合格”,哪里管得了商品是否“合格”?可事实应该是,商品合格,代言费才会“合格”。一旦商品不合格,代言费自然也就“不合格”。作为明星代言者,便需要将这“不合格”的代言费“吐”出来。而不是躲在家中,拿着“不合格”的代言费,在那里大喊“冤枉”。如果明星们“冤枉”,那么听信了明星们广告宣传的消费者,又该向谁去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