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小松
《壹周刊》去年报道艺人包小松“踹打记者恶行”后,他声称是配合演出,《壹周刊》因此告他诽谤,一审时,法官认为他乱影射《壹周刊》造假判拘30天。但高等法院认为他没有诽谤的故意,说法也未影响杂志销量,昨改判他无罪,对此他昨仅响应:“谢谢关心。”
配合演出说法惹争议
去年7月出刊的第322期《壹周刊》刊登“不爽女友被拍,公开小松踹打记者恶行”,他接受电视台访问时说:“我想这就是配合演出吧。”《壹周刊》因此不满被他影射捏造新闻而提告。
一审时他多次喊冤,强调是用“无奈、自我调侃的语气,说出被跟拍的心情”,但其它媒体都采信他确实是配合演出,法官认定他说法已影响《壹周刊》名誉,判他有罪。
《壹周刊》考虑提民事诉讼
但二审法官认为他当时遭两组人马跟拍,边与记者拉扯又遭另组记者继续拍,显示他是出于无奈、自我调侃,才说是配合演出,由于言论未影响《壹周刊》的销量与信誉,改判他无罪。
《壹周刊》法务经理叶锡波昨天对此表示:“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若无真实恶意就不构成诽谤,台湾媒体言论自由也应获得更大保障才对,将考虑对包小松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包小松与《壹周刊》官司始末
2007/07/19《壹周刊》跟拍包小松与女友出游
2007/07/25《壹周刊》报导“不爽女友被跟拍,公开小松踹打记者恶行”新闻,包小松随即接受其它媒体访问,自称是配合《壹周刊》演出,而遭《壹周刊》控诉诽谤
2008/04/03 台北地院认定包小松诽谤《壹周刊》名誉,判包小松拘役30天,并处罚金3万元新台币
2008/09/24 高等法院认为包小松并不是故意诽谤《壹周刊》,改判他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