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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难结一桩案 幕后犯罪谁来管

来源:消费日报网 时间:2015-09-24 17:38:55

  ——对一起煤矿转让民事案件幕后违法犯罪行为剖析

  2008年4月,山西蒲县鹏飞煤业矿主郑文海把即将关闭的煤矿协议转让给了在同一采区的宇星煤矿业主刘林锁。居中作为牵线搭桥的人是县矿管科长冀俊奎。2009年3月,刘林锁因郑文海提供的煤矿图纸虚假,存在越层越界开采问题协商解决未果,将郑文海告上法庭。2010年8月,临汾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二人均上诉到省高级法院,案件被发回重审。2012年6月,临汾中院第二次作出判决。刘林锁认为重审判决歪曲事实,以假为真,枉法裁判,偏袒被告,再次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受理后已经三年过去,但至今难有结果……

  是什么原因,让这起原本不复杂的案件久拖六年,难以下判?“纸包不住火”,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系列司法掮客的犯罪丑行逐渐暴露,案件本身牵涉的案中奇案令人震惊。让我们看看幕后种种违法犯罪丑态之现形记,或许对我们的司法公正和反腐建设,会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

  决定再一审判决结果的一封信一一“信照门”事件

  该案的一审,虽非完美,却也可以认为相对公正。起码他尊重了法庭查明的事实。然而,发还重审后,一封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耀斌写给临汾中院院长关中翔指导审判意见的私信,却让案件此后的走向发生了“逆转”。这封本该极度保密的信件,被有人意外发现並拍照,发到了网上。“黑手干扰,立此存照”,这就是轰动一时的“信照门”事件。

  关中翔在省高院工作时,王耀斌是其上级领导。工作中建立一些私人友谊本无可厚非。然而,我们看到这封信通篇是个人对案件的说明和对如何审案下判的指导。如果是王耀斌在位时,这样的工作指导以公函的形式下达,那是工作的需要。然而,此时的王院长已退休,离开了工作岗位。再以私信的形式指导在位的关院长工作,其用意显而易见,无非是为了利用个人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曾经的高院副院长,对其做法的性质不会不懂。为何甘愿冒着违反办案规定,违犯司法程序的风险,为一个煤老板写一封指导审判的私信,导致下级枉法裁判?其中自然少不得以权谋私和利益输送。

  “关于刘林锁与郑文海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实的确是两份合同都有效……..(刘)尚未履行4700万元合同及500万元滞纳金……此案已到时限请关院长过问尽快能予下判”。这就是王耀斌写给关中翔信件的核心内容。一位已离职多年的老领导“如此关心”案件,叮嘱“时限”,提请“过问並尽快下判”,似乎与其身份不符。这不仅违反了最高法对审判程序的规定,更违反了纪检纪律对任何级别领导干部不得干扰说情,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王耀斌院长退而不休,发挥余热,对下级的工作“精心”指导,意欲何为?而此后的发展,证明王耀斌院长绝不是尽义务。攫取利益,大捞好处才是关注此案的目的。而司法的公正一旦和谋取私利联系在一起,公正将只会变成“人肉包子铺”门前的那面三角小旗。

  王院长利用曾经的职务余威,使尽浑身解数,在省院和中院之间上下沟通。于是,在关院长暗示下,审判人员未经合议拿出三种判决方式,向不管辖此案的民二庭庭长方剑锋请示。发还重审的是上一级法院民一庭,本应向发还庭汇报的案子,何以去请示他人?当你知道民二庭庭长方剑锋是王耀斌的亲戚时,其中的奥秘自然就明了了。理所当然地,民二庭选择那个王耀斌指示关中翔的意见,给中院做了批复。中院据此下判,便形成了再一审的(2011)临民初字第23、109号民事判决书。

  据现在已掌握的事实,在以后的二审中,王耀斌以一个司法掮客的角色,伙同当事人郑文海的律师给二审法官送去了55万元的“调查费”。那么,人们有理由怀疑,王耀斌、关中翔、方剑锋等,给郑文海帮忙不遗余力,是否也都收了巨额的“调查费”或其他什么名目的“费”!“有钱能使鬼推磨”,如果未收钱,怎么解释这些院长、庭长的“推磨”之举?如果裁判出现了实质性的错误,那三位院长庭长的违法之举,是否有枉法之嫌?

  被权利改变的“证据”所揭示的的犯罪问题。

  本案的第一个关键证据是当初转让的掮客冀俊奎。冀俊奎凭借自己矿管科长的身份,作为中间人,一审时,冀俊奎尚能客观说明交易情况。然而发还再审时,不得不做出倒向一方的证据录音。作为煤矿生产的监管人员,冀俊奎对这一煤矿的情况了如指掌。之所以联合出让方隐瞒重大不利情况,无非是利用手中权力攫取好处。于是,一辆宝马车由郑文海买下送给了冀俊奎。借由这笔交易,名下得到了“归还”的500万。然而,由于一审证词对于郑文海不利,郑文海又把这些丑事兜出来,通过“上层”纪检委压到临汾市纪检委专案查办。在作出有利于郑文海“录音”证据后,郑文海放了冀一马,让自己在纪检委的关系停止了查办。据知情人士透露,郑文海实名举报冀俊奎的违法犯罪情况,大部分都是事实。如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北京临汾拥有房产5套;拥有宝马、丰田霸道过百万的车两辆;个人投资2500万元在乌鲁木齐与他人合伙开煤矿、办焦厂等。当时冀月工资仅1000余元,哪来的如此巨额财产?郑文海在司法纪检领域竟能如鱼得水,如此得心应手,这难道不是一个权钱交易,利益团伙的杰作吗?郑文海为了运作这样的结局,花费了多少心思和金钱,可想而知。

  本案的第二个关键证据是对越界开采的时间鉴定。临汾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经过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选定由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鉴定的刘林锁按要求交鉴定费十万元。又花费数十万元,安排了下井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一切条件成就后,家豪的测绘人员根据带队的鉴定专家制定的行动路线与煤矿的技术人员、矿山救护人员一同下井测量。在井下工作十多个小时后升井,主要测绘人员说:“井下的情况比预想的要好,该到的地方都跑到了,只有一处的小巷道有塌方不好过,也用红外线打了,就二、三十米,测量相当成功。”带队测绘人员当时表态“用不了几天,最多是十五个工作日结果就会出来”。似乎一切都很顺利。

  然而,一等再等,家豪却给临汾中院发文称“通风很难到位”“基本不通风”“未完成所开采巷道的全部测量任务”,还说“专家组成员经研究确定本案不具备鉴定条件”。这样的鉴定结果连临汾中院的人都感到意外,他们声称,搞鉴定这么多年了,第一次碰到这种事。临汾中院司法鉴定负责人姚应宝此前多次给家豪的法定代表人郭耀庭打电话催促出结论结案,然而,郭耀庭居然说受到很大的压力,报告不敢出,还哀求姚应宝退出鉴定,不趟这浑水。这里面到底出了什么令鉴定人员难以依法作出结论的事?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刘红政律师在代理刘林锁案件中,对于家豪的司法鉴定很气愤。他联系家豪鉴定人员张富安,张义正词严,明确说越界严重存在,要是单位不出报告,他个人出证明,并出庭作证。但在鉴定报告出来后,张却对律师说:“你怎么这么大个人了,不会办事?人家对方和中院的领导、高院的领导都见过我们的头,你说怎么办?再说,你那老板能出多少钱?能出二百万还是一百万?你们交的鉴定费才十万元,人家对方给我们领导的钱是你们的好多倍!你作为律师,尽了心就行了。”刘红政说:“那你是说,对方不但把院长买通了,还把你们领导也买通了?我这么明确的案子就不算了?” 张说:“明摆的事,有必要说破么?你自己琢磨去吧!你看结果吧!证明我也不可能给你写!”

  通过律师与鉴定人员的对话,可看出这一关键的鉴定被人做了手脚。何人主导的做手脚,似乎也并不难查。难的是:谁来查?

  明眼人应该明白了,鉴定的结果自然也由省、市法院的某些人主导了。因为,经咨询山西、江西等矿业鉴定权威专家,答复是:不要说当时,就是现在,根据历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也可鉴定出是何年越界!家豪这一不负责任的荒唐结论,使重一审的判决书中作出了“转让时是否存在越界问题已无法认定,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的认定。这一认定,导致原告败诉,不仅使投入的二、三千万元难以收回,而且使一个简单的案子拖延六年之久,导致巨大损失。家豪这种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结论,是一种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家豪司法鉴定中心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二)、(三)、(五)、(八)项规定,即:“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及“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对于这样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由有关行政、司法部门给以处罚並追究相关责任。

  “调查费”一一司法掮客实施贿赂犯罪的新名目。

  案件的发展总是具有戏剧性。正是被拖的无法忍受了,案件的一方金主主动爆料出前山西省高院副院长王耀斌及其代理律师充当给法官送好处的“司法掮客”和法官退回“调查费”的案外奇闻。

  这篇文章对外界解开了一个司法干扰的秘密。高院二审开始后,郑文海先是通过王耀斌的手,给了办案法官15万调查费。其后又接受自己代理律师的建议,并通过律师的手给了办案法官40万“好处费”。不知出于何原因,法官将这两笔55万元如数退还给了郑文海。正是这一举动,让郑文海感到不安,他认为是自己给的好处少了,法官看不上他的钱了,案件结果会对自己不利。于是通过记者将此事在网络上大肆昭告。这么做的目的无非是希望影响判决结果,使之导向有利自己的一方。

  然而,这种孤注一掷的行为,却使我们揪住了掮客犯罪的尾巴:郑文海以及省高院原副院长王耀斌和郑文海代理律师的行为,皆明显构成犯罪。构成了行贿和介绍贿赂罪。对于律师既有刑法可以追究犯罪,也有《律师惩戒条例》可予处罚。那曾经的主管刑事审判的高院副院长王耀斌,该受何处罚,他自己一定比其他人更加明白。个人对个人行贿,1万元即构成犯罪。郑文海通过王及代理律师之手,行贿55万元,该如何处置,有关纪检、司法部门是不难得出结论的。

  案件本身是清楚明了的。法官只要去除人为的复杂,回归事实的简单,即可端正司法的天平。一方认为用4700万购买废矿受骗上当吃了大亏,要求撤销;一方认为自己的矿不是4700万,价值连城,7700万也是少的。据此,何不将矿退还原矿主?如果已整合,受让方将潞安评估价连同10%股权,一起退给转让方,而转让方将对方的投入和付出也全部退回。两全齐美,何乐而不为?这样,不仅可以排除极大的讼累,而且各种幕后犯罪行为也失去了借以生成藏身的土壤。

  司法的公正,首先要保证审判人员的独立性。试问:没有独立判定的思维和人格,法官如何可以做出公正的判决?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法官无法独立做出审理,在重重压力下,被拖延了六年之久,爆出了案外的诸多违法犯罪内幕。利用人情影响审理、利用权力改变证言、利用金钱关系网影响鉴定结果,甚至直接用金钱向法官行贿,企图以钱买法。这难道不值得人们对目前的司法状况担忧和如何实行司法改革进行深思吗?

  这起案件的案中案,即幕后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严重的,证据的调取并不困难。我们希望纪检或检察以及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机构,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重视起来,在查处的过程中,制定更严格的规定,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使得这些人对司法审判的干扰无法得逞。这样,我们的法律公正才有基本的保障。

  当然,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主动投案自首,亡羊补牢,求得法律的宽大,那更是威严的法律的幸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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