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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遇横祸 法院蹊跷判决被称当代“葫芦僧”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13-09-10 12:17:57

  在河北三河燕郊一处厂房,记者见到了33岁的刘清华。长期的伤痛以及维权生涯的折磨,使他看起来要比自己的实际年纪沧桑许多。目前,他的家庭每月仅有260元的抚恤费和140元的一级护理费这400元的收入。而就在不久前,刘清华的家人刚刚被中日友好医院告知,他目前右肾已经丧失功能,左肾则重度积水,左输尿管扩张,功能也在逐渐丧失,病情还有可能不断的扩大和恶化,如果再不及时救治,很有可能转为尿毒症,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生命危在旦夕,需要高额的治疗费。而造成今天这一切的起因,正是19年前的那天……

 

  

  少年遇横祸遭肇事方故意拖延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1994年,年仅14岁的刘清华在河北冶金勘察燕郊青年装订厂里做工。4月2日这天上午7点半,他和平常一样出现在车间里。在厂长赵连华的指挥下,与其他7名工人一起搬运一台重达2吨的切纸刀。由于切纸刀被撬棍撬起后,向左侧倾斜,赵连华厂长便命刘清华到左侧去支撑。相比于切纸刀的重量,当时尚未成年的刘清华显得太过单薄,根本无法支撑。但当他发现自己力量不够时,已经来不及躲闪。就这样,刘清华被重重的压在了切纸刀下……

  上午8点,刘清华被送往燕郊冶金部职工医院。10个小时后,刘清华的家人赶到医院,但是他们惊讶的发现,此时,医院竟然尚未对刘清华进行任何治疗。直到晚上6点,刘清华才得到了简单医治,此时,距离他受伤已经过去了整整10个小时,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在治疗的过程中,刘清华的家人多次要求将其从冶金部的职工医院转移到北京的大医院接受更好的治疗,却遭到了厂长赵连华的拒绝。后来,刘家人了解到,厂长赵连华故意拖延治疗,以期望制造出刘清华不治身亡的假象,那样的话处理起来就会方便很多。

  此后,刘清华的病情十分不稳定,多次出现病危的情况,但是厂长赵连华已经宣布不再对其进行治疗。刘家人无奈之下,找到了装订厂的所属的冶金一局和冶金部,但都没有结果。1995年4月28日,就在刘家人前往北京冶金部寻求帮助,赵连华和冶金勘察公司保卫科长赵鹏带领十几个恶徒进行阻挠,对两位年高体弱的老人和一个重伤致残的病人暴力殴打,然后将三人强行压上车,押回三河燕郊刑警队。赵连华以暴力相威胁,逼刘家人停止治疗,马上进行劳动仲裁。刘家人为了自身安全,只得被迫同意。

  漫漫维权路厂长曾叫嚣告到中央也没人敢管

  1995年6月12日和1996年3月7日,三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次事故分别做出了一次调解和一次仲裁。但是仲裁的结果,竟然明显违反了国务院1991年3月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道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结果,刘家人不能接受,只得一纸诉状将冶金勘察青年装订厂告到了三河县人民法院。但是代理律师并没有采纳刘家的意见,而是避重就轻的草草拟了诉状。事后,有律师悄悄告诉刘家人,许多律师事务所之所以不接此案,是因为法院曾有过交代。

  1996年9月24日,三河县人民法院对此事做出判决,裁定装订厂自1996年9月1日起,每月付给刘家残废抚恤费261.56元,护理费140元。判决书中,对于刘清华受伤的描述和装订厂的责任只有简单几句,刘家人对此不服,决定上诉。但几个月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其中,二审判定结果对于刘清华的伤残鉴定判定为三级残废,相比一审所判定的二级残废,也就是1995年三河市劳动局所判定的,伤残程度减轻了一级。

  1997年,刘家申诉到河北省高院,但是直到2004年,在刘清华受伤后十年,河北省高院对此案给予的答复也仅仅是查看。2008年4月,河北省高院终于宣布受理再审查,但是直到今天也无法立案。在此过程中,赵连华曾口出狂言:“我让你们告到中央也没人敢管你们!我陪你们玩到底!”

  蹊跷判决恰如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在此案中,有四处非常明显的疑点,首先,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书中,三河市劳动局给出的1995年的伤残鉴定,依据的却是304医院1996年开出的诊断证明,难道法院未卜先知?第二点就是刘清华的年龄。据刘清华的父亲刘文江介绍,儿子出生于1979年3月27日(有身份证),1994年发生事故时尚不满16周岁,装订厂属于非法雇佣童工。而厂方出具的出生证明,却证实刘清华当时已满16周岁。第三点就是,这本是由劳动局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但在判决时依据的不是《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而是《民法通则》。第四点就是,在二审答辩中,被告曾认为此案应该为劳动争议案件,二审过程中也并未就被告的这一说法进行纠正,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法院应该收取的诉讼费为30-50元,而实际上,刘家人在诉讼过程中,被法院收取了2000多的诉讼费,要知道,在95年,2000元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可不算小数字。

  基于上面四大疑点,根据2008年4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刘家足可以申请此案再审,但是河北省高院却将申请驳回。2008年4月5日立案再查后,直到2009年6月16日,也就是申请一年以后才作出驳回申请裁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长达一年多的审查期,也与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三个月”相去甚远。

 

  

  后记

  2013年的中秋马上就要到了,记者在采访的最后,和刘清华聊起了这个话题,他脸上挤出了一丝让人看着十分心酸的苦笑。他说,自己目前这种状况,不直到能不能熬过中秋。母亲经受不住生活的折磨,已经去世,这些年,他和父亲相依为命,为了原本就应该属于自己的公正四处奔波。他希望自己能够走在父亲前面,不然没有了父亲的照顾,自己真不知道怎么活下去,但是他同样也担心自己会先走,因为赵连华就盼着自己死后死无对证,再不用承担那每月400块的赔偿,那个时候,可怜的父亲只怕又要……

作者:  责任编辑: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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