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NBD讯 “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今日由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刚刚得到的消息,邓玉娇被免除处罚,当庭恢复自由之身。
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招商公务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欲强行与修脚女邓玉娇发生性关系,邓玉娇反抗时用水果刀将对方一个刺死,两人刺伤。
随后,网络舆论对邓玉娇深刻同情及声援,网络舆论认为这是“勇敢的一刀”,是一个弱女子在向腐败开刀,呼吁从轻甚至无罪释放邓玉娇。因此案涉及老百姓痛恨的官场性腐败的潜规则,故而受到广泛关注。
回顾:
邓玉娇案,应相信法律的公正
5月31日,“邓玉娇案”侦查终结,警方认为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同日,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也分别给予了开除党籍、治安拘留和撤销职务等处罚。(新华网)
虽然邓玉娇案最终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法院的判决才能有结果,但从这两条消息来看,邓玉娇案算是回到了正常的法律轨道,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值得欣慰!
一方面,其办案主体已由过去的巴东警方升格为省公安厅指导下的恩施州公安机关具体侦办,黄德智、邓中佳终于得到了应有的“严肃处理”;另一方面,舆论、社会学者、法律专家和各级政府的广泛关注与监督,以及一切正义的力量时刻提醒着执法机关:唯有依法公正处理才能得民心,才是此案的正确道路。第三,邓玉娇案已由单纯的刑事案件发展成为一个敏感的社会议题。能否依法公正处理,事关司法公正,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事关民众的反腐信心和对官员的信任,甚至影响着社会道德观、人生价值观的评判导向。所以,我坚信执法机关不会儿戏,我相信法律会公正处理。
对于邓玉娇及关心邓玉娇、关注邓玉娇案的人来说,当前想得更多的一定是防卫过当是否意味着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减轻或免除处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事实和情节,包括案件的起因和特殊环境、当事人防卫行为的主观目的和防卫过当的程度等。这些显然不能以假想来凭空捏造,必须尊重事实,必须尊重执法机关依法侦办的事实。所以,我也只能相信法律。
学者鲍鹏山曾指出,“一个社会,假如不能做到完全不让人生气,那就要尽量能让人消气,给人消气的渠道。比如,有一些条例,而且这些条例还能依得。”这些条例就是现今的法律,也只有依据法律公正处理是非,人们才不会“带气生存”,压抑地生活。邓玉娇案亦如此,只有依据法律公正处理,人们心里的怨气才能更好地释放。前提是,我们必须相信法律。
朋友说,法律是公正的,值得反思的是依法量刑、依法办案的人。邓玉娇案作为一个标志事件,究竟是舆论的倒逼,还是法律应有的公正,给我们留下的反思远不应止于法律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