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回应网民关注的13类问题。在接受记者提问时,最高法称对邓玉娇案法院应冷静处理,不应以个别人意见或个人感情代替法律。(6月3日《京华时报》)
法律,国家稳定的基石,法治的根本;民愤,民间情绪的相对集中体现。从表面上,法律是法律,民愤是民愤,二者似乎毫无关系。但综观近年来的一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远的如“南方医科大学卿三华教授被杀案”、“许霆ATM取款案”,近的如“杭州飚车致大学生死亡案”、“邓玉娇案”等等,它们就像一叶孤舟,在民愤的强大浪潮中摇摆不定。因此,重新审视两者之间的关系似乎显得尤为重要。
有人说,民愤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因为它是一种集体意识。更由于它为相当部分群体所持有,因此获得了相当的正当性。但如引起全国轰动的佘祥林一案,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的疑点要求重审时,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从而直接影响了冤案的产生。有人说,民愤,不过是过激的情感宣泄而已,不用过多的理睬。但看近来的邱兴华一案,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的态度是必须从重、从快地处决邱兴华以了结此事,但是繁琐却合法的程序使得邱兴华苟延残喘。因此,在人们的喊杀声中,将为邱兴华申请精神病鉴定而奔走、呼吁的专家、学者一并唾骂其中,就不足为奇了。
总的来说,民愤与法律不但存在联系,而且关系密切。良好有效的法律必须保证使任何违法犯罪都得到适当及时的惩罚,通过这样的方式打击罪犯的气焰,补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损失,平衡社会的民愤。简言之,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上述方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运转。民愤作为一个以感情成分表现出来的公众舆论,它的大小反映了人们对犯罪否定评价的严重程度,包含着人们要求惩罚犯罪以求恢复心理平衡愿望的强度。民愤不能有效平息,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就难以体现。从这方面来说,定罪量刑应该考虑民愤。
但是,民愤与法律终究存在区别,过激的情感宣泄代替不了法律的理性裁判,如果为求得平息民愤,将重罪轻判或将重罪轻判,也是不公平的。这不仅因为民愤的大小不能准确地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民愤又是一个难以准确把握的虚拟价值尺度,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民愤的表现形式又是千差万别的。就如对同一个案件,男女老少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看法。而这种看法,很多只是自发的朴素情感,并不是建立在法律思维基础上的理性思考。
民愤如果不是受到某种异己力量干扰的话,在多数情况下征表的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冲动。然而,这种冲动具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不足以保持规范的稳定性。法律是法治国家治国的根本,是法院定罪量刑的惟一尺度,民愤不等于法律,无法也无须代替法律。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民愤来定罪量刑,是法治文明国家的理性做法。简单地说,就是“心理”不能否定“法理”,感性不能代替理性,感情与法律终究是两码事。我们不仅仅要看到“邓玉娇案”,推而广之,一切的案件如果都能如最高法所说的“不应以个别人意见或个人感情代替法律”,而做到代表感性的民愤让位于代表理性的法律,那才是民众真正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