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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一对男女激烈夺子大战爆出惊人秘密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09-12-01 15:19:53
中新网丽水12月1日电  ((记者 袁爽 实习生沈兰)“辛辛苦苦抚养的孩子,竟然是别人的……”,浙江丽水龙泉市龙南乡一叶姓男子在拿到判决书时,抱头痛哭。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监护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为争抢孩子的监护权而展开激烈的战争,法院在审理案件调查事实的过程中,竟揭开一段不为人知的惊人秘密,曾与原告蒋某有过关系并且抚养过孩子的两男子谢某、叶某,竟然与孩子均不存在非亲血缘关系。

  异地结缘 七年同居终得子

  2000年7月,被告叶某外出打工,在贵州剑河县认识了在当地早餐店打工的原告蒋某,经过短期的熟悉和了解,蒋某表示愿意嫁给叶某。当年农历七月半后,原告蒋某随被告叶某到龙泉市龙南乡同居生活。因原告蒋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

  2001年春节过后,双方一起出门打工。2003年冬天,双方随叶某的大哥到安徽省东至县做木耳。在安徽做木耳的艰辛生活,使蒋某、叶某不得不重新寻找新工作,2004年两人来到丽水打工。在此期间,蒋某、叶某经常为小事争吵,蒋某因为忍受不了这种生活,就离开了叶某。

  于是蒋某在打工期间又认识了丽水人谢某,并与谢某同居生活。2005年11月,蒋某的妹妹结婚,蒋某又与被告叶某重归于好,此时原告蒋某已怀孕3个多月。叶某随蒋某回蒋某的贵州老家以准姐夫的身份参加其妹妹的婚礼。同年12月,蒋某、叶某以及蒋某的两位哥哥一同到达广西省梧州市,与被告的大哥等人共同生活。

  2006年5月7日,原告蒋某在广西产下一子,取名叶某某。原告在生产新生儿时出现感染问题,被告叶某为此支付了两万余元的费用。2006年7月原、被告回龙泉市定居,因为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龙南乡政府以原、被告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为由进行罚款,被告交纳了6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叶某还为原告办理了农村医疗保险。

  转嫁他人 引发夺子大战

  2007年蒋某、叶某在共同生活中,矛盾日益增多。原告蒋某带着儿子逃离被告叶某家,来到丽水与谢某一起生活。此后,被告叶某一直未找过蒋某和儿子。2008年6月18日,原告蒋某和谢某依法登记结婚。

  2008年8月11日下午7时许,被告叶某来到丽水寻找蒋某,与带儿子出来玩的蒋某不期而遇,被告叶某软硬兼施将蒋某骗至小旅馆,然后打电话给兄长带着五个人赶到小旅馆进行对谢某进行软禁威胁直至深夜,当蒋某去派出所报案时,叶某和其兄长等人乘机强行将孩子抱走带回龙泉老家。

  蒋某请求公安局、妇联解决、调处,均因叶某无理而无果。蒋某为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将叶某告上法庭。原告蒋某认为,孩子不是被告叶某的而是谢某的,应该由自己和谢某进行抚养。被告叶某则反诉请求判令蒋某从2008年9月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叶某某的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

  亲子鉴定 揭开闹剧真相

  2009年2月6日原告蒋某要求作亲子鉴定。龙泉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对蒋某、叶某、谢某与叶某某间进行了DNA亲子鉴定,结论为叶某某与被告叶某、谢某二人之间均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原告蒋某与叶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龙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叶某与叶某某不存在血缘关系,不能依法成为叶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及抚养人,而原告与叶某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叶某某现在由被告叶某抚养,故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人要求行使对叶某某的实际抚养权,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蒋某怀孕及住院待产期间,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照顾,叶某某出生后确实与被告叶某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此后叶某还单独抚养过叶某某近一年,故蒋某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对补偿款酌定为15000元。

  事实终于调查清楚,案件也审理终结,可几位当事人的心情却迟迟难以恢复平静。被告叶某辛辛苦苦抚养,费尽周折争取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的,倍感伤心。谢某也将无奈地与一个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在一起生活。原告蒋某在尴尬的同时,也感觉难以面对自己的丈夫。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对待新事物、新现象能用开放、客观、包容的态度去面对。然而不管我们的时代如何进步、思想如何开放,传统的公序良俗还是要继续秉承的。同时这个案件的发生,也与当事人的法律观念淡薄有很大的关系。

  蒋某和叶某非婚同居期间七年之久,在原告蒋某达到法定婚龄后,仍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不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叶某在强行要回孩子后,拒绝让原告与孩子见面,也违反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原告没有用谨慎负责的态度面对婚姻家庭,导致闹剧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应该多学法、懂法、认真地对待生活。
作者: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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